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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字[200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矿山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县安委会2005年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在全县开展矿山企业、路网工程和采石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露天矿场、采石场、井下开采从业人员,含采矿班长、炮工、除渣工、露天和井下运矿工,排险工等均为培训考核发证对象。
二、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矿山地质基础
3、露天开采与安全技术
4、井下开采与安全技术
5、爆破工程技术
6、井巷掘进工程
7、矿井通风与排水
三、培训时间地点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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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序 |
对象 |
地点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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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
马桥镇辖区内矿山
企业从业人员 |
马桥宾馆 |
4月5日至4月8日
(4月5日报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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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
马桥镇辖区内矿山
企业从业人员 |
马桥宾馆 |
4月11日至4月15日
(4月11日报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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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
马良、城关、寺坪、过渡湾辖区矿山企业从业人员 |
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县委党校) |
4月18日至4月22日
(4月18日报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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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 |
马良、城关、寺坪、过渡湾
辖区矿山企业从业人员 |
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县委党校) |
4月25日至4月29日
(4月25日报到) |
收费标准:每人200元(其中资料60元,培训费90元,考核费5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四、培训、考核、发证
采取集中培训,请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讲师及有关专家讲课,并供详实的教材和部分授课老师讲义作为资料,供学员在学习或工作中参考。
由县安监局组织考试、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县安监局颁发《矿山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五、具体要求
各乡镇,各主管部门及矿山企业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落实到人,确保从业人员按期按时参加培训、考核、发证,各矿山企业分二期必须参训完毕,否则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培训人员带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两张。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矿山 安全培训 通知
保康县安委会办公室 2005年3月16日印发
共印6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