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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厂(矿)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开展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厂(矿)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规定,按照县安委会2008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为了切实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强制推行持证管理, 我局决定对全县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拟定从事或已从事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含矿山井下、露天、矿粉厂、货场、公路及施工工程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如拖拉机、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各类三轮、四轮时风等车辆驾驶人员)
二、培训期次、时间及地点
第一期培训时间为2008年5月19日至5月27日,5月19日在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报到(交通局对面);
第二期培训时间为2008年6月2日至10日,6月2日在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报到(交通局对面);
第三期培训时间为2008年6月16日至6月24日,6月16日在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报到(交通局对面)。
三、培训内容
1、关于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
2、机动车原理;
3、机动车辆驾驶技术;
4、机动车辆保养技术。
四、培训考核发证
初训人员通过培训理论和操作考核合格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全国通用,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予发证, 今后凡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不准从事厂(矿)內机动车辆驾驶,否则, 我局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厂(矿)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五、培训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字[2005]19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每人交培训、考核费520元,食宿自理。
六、有关要求
1、各厂(矿)企业必须按照此文件精神,根据各自实际合理安排,落实培训人员,保证在三期内必须参训完毕;
2、凡参训办证人员必须是初中以上学历,并带学历证书复印件1张,未有证书复印件带所在单位、村或社区学历证明,近期免冠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
3、逾期不参加培训办证,仍从事该作业的人员,先责令企业清除,对企业未予清除的,我局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联 系 人:张自雄
联系电话:5819931 13972079592
二○○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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