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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厂(矿)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9

 

关于对厂(矿)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开展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厂(矿)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规定,按照县安委会2008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为了切实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强制推行持证管理, 我局决定对全县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拟定从事或已从事厂(矿)企业内机动辆驾驶人员(含矿山井下、露天、矿粉厂、货场、公路及施工工程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如拖拉机、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各类三轮、四轮时风等车辆驾驶人员)

二、培训期次、时间及地点

第一期培训时间为2008519527519在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报到(交通局对面);

第二期培训时间为20086210日,62在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报到(交通局对面);

第三期培训时间为2008616624616在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报到(交通局对面)。

三、培训内容

1、关于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

2、机动车原理

3、机动车辆驾驶技术;

4、机动车辆保养技术

四、培训考核发证

初训人员通过培训理论和操作考核合格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全国通用,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予发证, 今后凡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不准从事厂(矿)机动车辆驾驶,否则, 我局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厂(矿)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五、培训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字[200519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每人交培训、考核费520元,食宿自理。

六、有关要求

 1、各厂(矿)企业必须按照此文件精神,根据各自实际合理安排,落实培训人员,保证在三期内必须参训完毕;

2凡参训办证人员必须是初中以上学历,并带学历证书复印件1,未有证书复印件带所在单位、村或社区学历证明,近期免冠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

3、逾期不参加培训办证,仍从事该作业的人员,先责令企业清除,对企业未予清除的,我局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联 系 人:张自雄  

联系电话:5819931  13972079592

 

 

 

○○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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