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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
2、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二份;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及消防检查意见书复印件各二份;
4、经营和储存场所产权设施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二份;
5、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资质证书复印件二份;
6、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复印件二份;
7、经营农药的还需要提供符合农药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明(县农业局出具证明)复印件二份。
若上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全部材料后方可受理;提交复印件时,应携带材料原件以供核对。资料齐全经审查合格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5819937(安监局)5816089(行政服务中心) 电子邮箱:bkajj@163.com
保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