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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拦碴坝和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20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拦碴坝和尾矿库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矿山企业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作出了重要指示,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尾矿库专项整治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紧急通知,进一步落实全国安监局长紧急会议精神,深刻吸取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做好我县矿山领域拦碴坝、排土场、矿仓安全监管,全面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扎实推进拦碴坝和矿仓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各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山西“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我县矿用拦碴坝和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进一步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性与主动性,要在全县范围内迅速启动拦碴坝、排土场和矿仓专项整治工作,全方位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辖区内拦碴坝、排土场和矿仓的安全状况逐一登记造册,做到不遗漏、不留死角,排查覆盖率要达到100%。一是查清安全状况。看是否符合安全条件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拦碴坝、排土场、矿仓,要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在未整改到位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建设。二是查清危及区域。看是否危及下方居民安全,在无法保证下游安全时要立即撤离危险区域内的人员,设立告知和警示牌,安排专人职守,严禁人员出入危险区域。三是查清有无疏漏。要查清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是否得到落实,是否切实可行。确保到边到角,无一遗漏。

二、严格落实拦碴坝及尾矿库环保与安全“三同时”工作,严把准入关

今后,要把矿山建设项目的拦碴坝、排土场、矿仓的设计与安全设施审查纳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的范畴,与其一并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启动矿山建设项目。同时,对符合尾矿库建库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库,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m3)的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报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查、履行“三同时”审批程序;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报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履行“三同时”审批程序。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施工;竣工后经依法申请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三、加强拦碴坝和排土场日常监管,强化基础管理工作

要把拦碴坝、排土场、矿仓纳入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环节,加强日常监管,要与矿山生产建设一并进行安全评价与评估。通过安全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险坝险仓要责令限期消除险情;病坝病仓要求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对超设计容量、超设计高度堆放和未经设计擅自加高扩容的,要依法实施闭坝闭仓。加强其基础管理工作,在调查摸底和安全评价的基础上,准确掌握下游重要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按等级和安全状况,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督促企业按国家规定、规程的要求,完善拦碴坝、排土场、矿仓分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检查、检测记录档案,落实防汛物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练,确保安全运行。对弃用的拦碴坝、排土场、矿仓,要划清责任,定期组织检查,加强监控,确保万无一失。

四、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切实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各部门和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发挥主导作用,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用铁的手腕、铁的面孔、铁的标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治理安全隐患,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从严从快严肃处理。要把拦碴坝、排土场、矿仓的安全与否纳入明年复工的前置条件之一,凡是达不到安全条件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一律不予复工。

 

                                      

                   保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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