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 通 知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理顺安全管理体制,维护正常的烟花爆竹流通秩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治安处罚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或委托批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襄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湖北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批发业务或委托批发业务;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保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湖北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资格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务。 二、县城区禁鞭区内、国道、省道、易燃易爆场所、集贸市场及其周边,一律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零售网点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20米;零售网点不得正面相对设立。 三、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专库、专柜,由专人管理;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仓库和营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经安全评价、评估合格;严禁烟花爆竹超量储存或与其它物品混存。 四、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从县内具备批发资质或委托批发资质的单位进货。 五、烟花爆竹运输必须按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取得《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六、严禁在禁鞭区内和易燃、易爆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七、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公安部门办理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限于2005年7月31日前到保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申请办理新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凡逾期未办证而继续经营销售的,按无证经营从重处罚。 八、凡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将由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