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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监字[2007]32号
关于在全县井工矿山强制推行
机械通风的通知
各矿山企业:
根据国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国家总局安监管一[2006]267号、安监管一[2007]23号文件及《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2007年湖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安监管监一[2007]64号)文件精神规定:“井下开采非煤矿山全面实行机械通风,并建立和规范通风系统”。襄樊市安监局对此项工作也作了硬性规定。我局要求,全县凡井工开采的矿山必须强制推行机械通风。为了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此项工作实施奖惩措施:
1、凡在2007年10月底以前建立规范完善机械通风系统的矿山企业予以奖励10000元;在年底前建立规范完善机械通风系统的矿山企业予以奖励5000元;此款从2008年度年初复工收取矿山技术服务费时予以减免兑现。
2、凡新建矿山未建立规范完善机械通风系统的矿山企业,2008年度年初不予复工。
保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