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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监字[2007]34号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促进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开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县重大危险源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与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进行申报,如实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为重大危险源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并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新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生产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5、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6、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7、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3年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8、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9、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以及重要的设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10、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2、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1)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2)未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未对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
(5)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的;
(6)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监控的;
(7)末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3、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评价或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监控方案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县安监局综合监管股。
地址:城关镇南关街53号(供销社四楼)
联系人:王正奎 张莉 联系电话:5819983 5813328(传真)
电子邮箱:bkajjzh@163.com
附: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点击下载)
保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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