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党委,村党支部,镇直各单位,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县、镇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激发全镇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强化工作责任,促进全镇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作实绩考评体系、责任目标管理及争先创优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对象
1、20个村及村定补干部;
2、5个社区及社区全体工作人员;
3、享受镇财政拨款的镇直单位;
4、各公益事业服务中心及负责人;
5、镇政府全体干部职工;
6、财经所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核目标
(一)所有考核对象均参与三个“一票否决”(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安全生产)考核;
(二)社区和村主要考核经济、党建和社会发展目标;
(三)镇直单位主要考核本职业务、配合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及包挂村的综合指标;
(四)公益事业服务中心主要考核公益服务项目的完成落实情况和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三、考核办法
1、综合目标任务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全年综合目标考核结果将与各单位经费及干部待遇挂钩。
3、各个考核目标的确定根据单位不同,工作性质不同分别确立,在下达目标任务的同时,下达分项考核细则。
4、年初由镇政府根据各个考核对象确立考核目标,签定责任状,并下达各项考核指标。
5、按照年初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及责任状要求,实行半年和全年两次考核,考核工作由镇委、镇政府成立的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其中半年考核成绩占综合得分的30%,年终考核占综合得分的70%。
6、考核结果实行公示制,带有重大争议的扣分事项由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四、考核内容
1、只有分管工作,没有驻村工作的领导主要考核其分管工作完成落实情况。
2、既有驻村任务,又有分管工作的领导,其考核结果30%与驻村工作挂钩,70%与分管工作挂钩。
3、既有业务工作又有驻村工作的干部,其业务工作占总分的30%,驻村工作占总分的70%。
4、只有驻村工作或只有业务工作的干部职工,只进行单项考核。
五、奖惩措施
(一)考核对象中属单位的,其单位经费与考核综合得分按比例兑现。
1、农村:考核对象是村的,与村级转移支付总额挂钩;
2、社区:考核对象是社区的,与镇政府拨付的经费总额挂钩;
3、镇直部门:考核对象是镇直部门的,与镇政府拨付的经费挂钩;财经所与其公用经费和不可预见费总额挂钩;
4、服务中心:考核对象是公益事业服务中心的,与其以钱养事经费挂钩。
(二)考核对象中属个人的,分别与其经济待遇挂钩。
1、村定补干部:村定补干部由镇政府考核后,直接兑现到个人。
2、社区书记、主任由镇考核领导小组直接考核;其他工作人员由社区负责考核,其结果报镇考核领导小组。
3、镇政府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由镇考核领导小组直接考核,兑现到个人。
4、财经所正、副所长由考核领导小组直接考核,兑现到人;其他工作人员由镇考核领导小组会同财经所进行考核后,由财经所兑现到人。
(三)考核对象属个人的,其考核结果挂钩待遇部分为:
1、村定补干部工资100%与考核结果挂钩。
2、社区工作人员中属公务员的,参与镇政府统一考核;不是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其每年度12月份工资与考核结果挂钩。
3、镇政府(含社区中的公务员)及财经所工作人员其出勤与公务员津贴总额的20%挂钩,其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年度奖金挂钩。
(四)全体干部考核取综合目标考核得分的平均值实行对奖对惩。
(五)综合目标考核结果位居农村前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800、600、400元;位居后一、二、三名的,分别惩800、600、400元。社区位居第一名的奖600元,位居倒数第一的惩600元。上述所有奖惩资金由各单位班子成员共享共担。
(六)农村、社区和镇直单位综合考评位居前三名的,其单位及负责人优先作为年终表彰对象,推荐表彰。
六、各单项目标考核一般不予计奖,确需单独计算奖惩的,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但其考核细则不得与本规定相冲突。
七、本考核办法由镇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八、本考核办法自2008年度起执行。此前出台的考核奖惩办法有与之相矛盾的,以本考核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