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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1、坚持额度控制与重点投入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信用环境、企业资金需求及担保机构运营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实行重点扶持。 2、坚持省级投入与地方配套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按照省财政扶持地方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资金额度的一定比例,配套地方财政扶持资金。 3、坚持政府投入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鼓励和吸引民间及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对担保机构的投资,不断拓宽担保资金来源,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和社会各方面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 4、坚持以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引导担保机构积极建立风险防范与化解机制,科学、安全、有效使用担保资金。 二、资金来源 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资金来源为:超调财政资金或财政专项借款等。 三、支持对象 省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是:已组建运行的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包括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扩权县(市、区)、试点县(市、区)及非扩权县(市、区)和市、州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四、支持条件 1、担保机构要按照《省财政厅对扩权县(市)使用财政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借款配套工作检查验收的实施办法》(鄂财函[2004]122号)的规定检查验收合格。 2、担保机构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化运营和管理,做到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3、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担保额度达到1亿元/年以上,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担保机构参照执行。 4、担保机构的业务运作及财务管理要规范,担保资金放大比例、担保费用收取、风险准备金提取、担保代偿损失率等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的规定。 五、支持方式 在各县(市、区)担保机构按原借款合同要求,按规定归还已到期借款的前提下,根据上述支持条件,按以下办法给予支持: 1、对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信用担保工作开展情况良好、经省财政厅检查验收合格的县(市、区),再继续安排专项借款500万元,使用期限三年,并签订借款合同。 2、对管理机制创新、经营机制灵活、业务发展较快、资金需求量大的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省财政厅审核,可加大再次专项借款额度,资金最高可达1000万元,使用期限三年,并签订借款合同。 3、对实行行政管理模式、三年平均担保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使用效率低的县(市、区),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再继续支持。 4、各地区要视财力情况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六、资金管理和监督 1、省财政按年度对担保机构担保资金进行检查,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提前全额收回财政专项借调资金。 2、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7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对担保机构担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加强监督管理。 3、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担保机构的财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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