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保康县财政信息网 >> 办事指南 >> 行政许可事项 >> 文章正文
会计代理记帐机构审批

许可事项名称

会计代理记帐机构

许可事项编码

HBXK10-05-0

省直管理部门

省财政厅

设定依据

财政部《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27号令)

受理条件

一、申请设立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据实填写《湖北省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并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审批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经过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当即告之申请人受理或者不受理。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审批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经过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当即告之申请人受理或者不受理。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元)

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1、湖北省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公司财务制度及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简历;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员工的劳务合同; 
    7、房屋产权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8、公司名称核准复印件; 
    9、公司验资报告。

表格下载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局长信箱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地址:保康县迎宾路69号  邮政编码:441600  技术支持:保康县政府网站
联系电话:0710-5812628  传 真:0710-5812628  电子信箱:bkxczj@163.com
保康县财政局 Baokang Financial Bureau  版权所有 © 200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