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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 |
会计代理记帐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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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编码 |
HBXK1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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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理部门 |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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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财政部《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27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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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一、申请设立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据实填写《湖北省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并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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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
审批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经过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当即告之申请人受理或者不受理。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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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
审批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经过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当即告之申请人受理或者不受理。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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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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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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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
1、湖北省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公司财务制度及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简历;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公司员工的劳务合同; 7、房屋产权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8、公司名称核准复印件; 9、公司验资报告。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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