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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的领购资格核准

 

非许可事项名称

财政票据的领购资格核准

省直管理部门

省财政厅

设定依据

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受理条件

收费单位或收款单位必须具备:

1、国务院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规定;

2、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收费票据的单位或收款单位应属于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申报程序

1、凡申请使用财政票据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必需持有省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或单位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到省财政厅领取并填写《财政票据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和主管部门公章;

3、到省财政厅进行核准。

核准程序

1、凡申请使用财政票据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必需持有申报材料到省财政厅综合处票据组审核;

2、票据组将审核后的材料报分管处长、处长核准;

3、符合票据购领规定的发给《财政票据票据购领证》。

收费标准

根据鄂价函字[2000]142号,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工本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

凡申请使用财政票据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必需向省财政厅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财政票据购领申请报告1份。

2、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1份。

3、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复印件1份;

4、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文件复印件1份;

5、收费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办事流程

财政票据发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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