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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送、审批、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配合财政各业务部门审核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大审核、审批后,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采购人。 二、报送、审批、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同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向采购人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 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批准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组织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组织开展履约验收。 六、下达《政府采购确认函》 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确认函》。 七、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财政国库集中收付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确认函》和相关手续,向供应商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