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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费)收政策宣传资料
一、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代征)的税费种 (一)税收类: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二)非税收类:税收滞纳及罚没收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水资源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费、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
二、新近调整或开征(代征)的税费种
(一)车船税 1、现开征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合并为车船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2、车船税适用税额:待省人民政府文件下发后正式执行。3、车船税减免范围:(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2)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5)警用车船;(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4、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二)土地使用税 1、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2006年12月31日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调整原则: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倍以上,保康县税额具体调整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3、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8)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4、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5、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三)水资源费 1、《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5年12月26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施行,并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2征收标准:(1)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①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1元;②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05元;③发电用水:水力发电和正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闭式火力发电按取水量每立方米0.05元。④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元。(2)地下水①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2元。②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1元。③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5元。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从2006年7月1日开始,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移交地税部门负责代征。2、按用人单位人数1.5%的标准安置残疾人,达不到标准的,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计算公式: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x1.5%-上年度单位巳安排残疾职工人数)x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残保金于每年6月15日前核定完毕,6月15日至6月30日由地税部门下达缴费通知书,7月1日至12月31日为征收期。
(五)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 1、2006年11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经委联合制发了《湖北省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从2007年元月1日起正式开征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省政府明确规定,委托地税部门负责代征。2、征收标准:①吨销价达200元以上的按15%征收;②吨销价100——199元的按5%征收;③吨销价100元以下的免征。3、征收管理办法:保康县结合实际,推行磷矿石调节基金预征管理办法,即:缴费人以一个月为一缴费期,在次月10日前向县地税局申报和缴纳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并报送增值税发票、购销合同、矿产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缴费人领用“矿产品准运单”时,提前预征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预征标准是:品位在23%(矿石含五氧化二磷23%)以下的不预征,品位在23——26%(含量)的预征5元/吨,品位在27——29%(含量)预征7元/吨,品位在29%(含量)以上的预征15元/吨,年底由县地税局据实结算,多退少补。4、政策优惠:按《湖北省磷化工企业自采自用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优惠办法》(鄂经法规[2007]37号)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具有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申报,由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每年1月共同审定呈报省磷化办批准后执行。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知识 (一)险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二)费率:养老保险28%;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9%;工伤保险2%——5%;生育保险1%。(三)征收主体: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年5月27日第230号令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四)征收管理:参保单位必须服从地税机关征收管理,严格执行五费“捆绑”同时全额缴纳,不得随意择险缴费。
四、发票防伪特征及鉴别知识 (一)地税定额发票和其他发票特征:采用彩色加无色荧光纤维无碳复写纸或原纸印制,彩色加无色荧光纤维无碳复写纸和原纸,主要通过在生产原纸的浆料中添加一定数量和种类的防伪纤维而达到防伪的目的,防伪纤维与原纸紧密结合,分布均匀,不能通过涂布、印刷等手段伪造。(二)鉴别方法:无色荧光纤维在紫光灯照射下可见多种条、杠颜色,彩色纤维在自然光下目视可见,分布密度为25-50根/平方分米,纤维长度为3-4mm;无色荧光纤维在紫外光(验钞机)照射下显示出蓝色荧光,分布密度为10-20根/平方分米,纤维长度为3-4mm;在纸的正反两面均可观察到彩色纤维,撕开纸张可挑出彩色纤维。发票监制章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专用红色防伪。
保康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