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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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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
作者:保康地税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5

  

保 康 县 地 税 简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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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地方税务局                       200788

 

【新政策动态汇编二】

 

车船税

一、概况

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合并为车船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11日起施行。19519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9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征收方式

1)直接由地税机关征收。(2)授权保险公司代征,由税务机关在保险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作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据。另外,车船税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的,纳税人需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保险机构方能办理交强险业务。(3)除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外,其它任何部门无权征收车船税。

三、减免范围1、拖拉机。2、捕捞、养殖渔船。3、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4、警用车船。

四、相关政策

(一)车管部门自200776日起(含76日),对交强险报单上未注明车船税信息的,即使缴纳了交强险,也不予年检。

(二)拖拉机的界定。免征车船税的拖拉机是“在农机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不包括各类农用运输车。免税拖拉机办理交强险业务,保单后的附件必须是农机部门发放的《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复印件。农用三轮车、变型拖拉机等非拖拉机车辆,无论行车证是农机部门发放还是交警部门发放,无论交强险保单确定是三轮车还是拖拉机,都不得免征车船税。

(三)外省车辆是否代收车船税,按何标准代收?车船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跨省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使用外省车辆的纳税人可持在外省缴纳车船税的税票在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无法提供税票的,按国税发[2007]5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额标准代收车船税”执行。违反上述规定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视同未按规定履行代收车船税义务。

(四)车船登记证或行驶证所载计税标准与车船实际不符的,车船税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登记证或行驶证无法认定计税标准的,“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为准,不能提供以上凭证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五)农民自用的摩托车,由地税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其他任何单位和机构出具的减免税证明一律无效。自200776起(含76),交强险报单上注明的减免税信息以地税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为准。

 

车辆税额表

税目

类型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大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每辆

540

包括电车

中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每辆

480

小型(核定载客数小于或等于9人)

每辆

420

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每辆

30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整备质量)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整备质量)每吨

84

 

摩托车

 

每辆

72

 

 

 

土地使用税

 

一、概况

19889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20061231修订,自200711起施行。

二、税额

(一)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调整原则: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倍以上,湖北省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二)保康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5/平方米;二等4/平方米;三等3/平方米;四等2/平方米。

(三)保康县土地等级范围。我县城镇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等区土地为清溪河以东、黄氏女沟(硫铁矿旁)以北、官山路以西、清溪路(原纤维板厂北侧)以南,含光千路、南关街、清溪路(黄氏女沟至原纤维板厂北侧)、官山路、东街、西后街、顺城巷的土地;二等区土地为清溪路(黄氏女沟至封银岩)、清溪路(原纤维板厂北侧至三桥以南)、河西北路(一桥至荆山水泥厂)、陨塔路、官山路(老一中以上)的土地;三等区土地为河西南路(孙家湾大桥至清溪河)、清溪路南端(封银岩至土门管理区)的土地;四等区土地为城区内其它未列入的,居民用于居住的土地及马桥镇、歇马镇、马良镇、店垭镇、后坪镇、龙坪镇、寺坪镇、黄堡镇、过渡湾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

(四)各乡镇规划区范围。黄堡镇:黄堡村1245612组。后坪镇:后坪村、前坪1组(北至铁羊树庙,南至五道峡)。龙坪镇:东至山边,南至陆家垭、西至林站,北至菌种厂。过渡湾镇:过渡湾村134组,中厂1组。寺坪镇:寺坪村12345组,简家坪12345678910组,蒋口村23组以及寺坪街12社区。马良镇:马良街村、鸡冠河村、陈家湾村、八斗坪村、双坪村、宋湾村。店垭镇:老街村。马桥镇:马桥村、河南坪村、中坪村、周湾村、两河口村、张湾村。城关镇:城关镇所辖范围245平方公里。

三、减免范围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8)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相关政策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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