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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 "人情风"制止大操大办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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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 "人情风"制止大操大办的若干规定
作者:保康地税局办公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2

  

保纪发[2007]11

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治理"人情风"制止大操大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专业公司、行业协会)和各人民团体:

     为营造良好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构建文明、和谐社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治理"人情风"制止大操大办的若干规定》(保办文[2007]44),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

    一、充分认识 "人情风"的危害性。礼尚往来,互相关心,互相帮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但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借各种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相互攀比、铺张浪费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等不良风气,加重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经济负担,扭曲了正常的人际关系,影响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甚至滋生了腐败,此风不刹,势必损害党和政府的象。

      二、领导干部要带头抵制 "人情风"。各级领导干部在治理"人情风"制止大操大办中要起带头作用,为净化社会风气做出表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关于治理"人情风"制止大操大办的若干规定》。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公开做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决抵制 "人情风",在净化社会风气中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时制止、纠正大操大办行为,遏制"人情风"的蔓延,对教育管理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各单位要把治理"人情风"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切实认识“人情风"的危害,要教育干部职工改变庸俗的人际关系和攀比心理,把有限的资金用来改善生活,发展生产,坚决遏止“人情风”在本地和本单位蔓延。各地各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宣传活动。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明办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举行万人签名抵制“人情风”活动。《今日保康》、县电视台要开辟治理“人情风”专栏,大力宣传在婚丧喜庆活动中不收礼金、不办酒席的正面典型,暴光大操大办的反面典型,通过在媒体开展专题讨论,形成对“人情风”的舆论压力,树立文明、健康、有序、节俭的社会风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公开处理。县纪委举报电话5812379。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在4月底分别报县纪委和宣传部。

2007416

 

保办文[2007]44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 《关于治理 "人情风"制止大操大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专业公司、行业协会)和各人民团体:

《关于治理"人情风"制止大操大办的若干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保康县委办公室

保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416

 

关于治理 "人情风"制止大操大办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狠刹利用婚丧喜庆之机大操大办、大摆宴席、相互攀比、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把广大干群的精力和财力真正凝聚到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上来,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县党员、干部要自觉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倡导崇尚文明、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坚决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

第二条  全县党员、干部婚丧喜庆等事宜均不得大操大办,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章  分则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党员、干部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专业公司、行业协会的党员、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城乡其它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干部。

第四条  党员、干部办理本人及家庭成员(父母、子女、配偶)结婚、新房落成、乔迁、生日、升学、参军以及其他喜庆事宜宴请仅限近亲属参加。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喜庆事宜不准在电视台点播歌曲和电视剧;不准发请柬;不准直接或间接邀请本人工作对象、同事、下属及其他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的人员参加;不准使用公车;不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一律实行"事前报告、事后公示"和分级申报制度。喜事申报须提前5天,丧事及时申报;同一事宜操办,职别较高一方履行申报手续,其他人不得同时申报。申报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告。即:乡科级领导干部(含助理)向县纪委党风室申报;科员级以下(含科员级)党员、干部向木单位或主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申报;乡镇所属党员、干部向乡镇纪委申报;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也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申报。申报时,本人须填写申报表,领导干部的申报材料一律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申报获准后,操办人须严格按照申报事由、宴请范围等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在事后7天内将详细操办情况向接受申报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在本单位内公示一周;公示情况由党员干部本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审核监督。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未按规定申报和瞒报的、擅自扩大宴请范围的、使用公款公物的、在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律先停职后处理,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一律公开曝光,一律取消当年各类奖励的评奖资格,年终一律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单位一年内有2()违规操办的,一律取消各级文明单位参评资格,己获得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本系统一年内出现3()违规操办行为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

第八条  为带头倡导文明新风,党员、干部除不得违规大操大办外,不得接受邀请参加他人违反本规定举办的婚丧喜庆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好表率,带头执行本规定,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党员、干部的管理和教育,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及时制止、纠正大操大办行为。

第十条  各级党政组织要将制止大操大办树立文明新风工作列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宣传部门要利用“一报两台”等新闻媒体和各种教育阵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文明办要树立一批典型,引导好民风,将移风易俗、勤俭办事列为"文明家庭""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评比的重要内容。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从严查处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和事,特别是工商部门要对制售封建迷信物品行为从严惩治。总工会、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要对广大干群操办婚丧喜庆活动加强引导、指导和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的,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严格按有关处罚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放松管理,造成辖区内大操大办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的,要

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鼓励广大群众对大操大办和铺张浪费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受理,快速查办,对举报人实行保密、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从严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党员、干部顶风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处罚规定,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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