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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活动接待用餐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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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活动接待用餐有关规定
作者:保康地税局办公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2

  

保办文[2007]43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转发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公务活动接待用餐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备办局(专业公司、行业协会)和各人民团体: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活动接待用餐有关规定)的通知》(襄办文[20073)文件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保康县委办公室

                        保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416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通知)

襄办文[007]23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公务活动接待用餐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公务活动接待用餐有关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329

 

公务活动接待用餐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务接待用餐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禁同城吃请。在城区内从事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和接受公款接待用餐。

第二条  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外事活动及重要节日庆典可备酒水供客人自选)

第三条  严禁本市上下级之间,部门、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四条  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五条  严禁在参加培训、学习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六条  严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及违反本规定的餐费。

第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理:()第一次违反,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一年内第二次违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取消本人一切评先资格;()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于单位领导疏于管理,放任自流,屡查屡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同时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公款吃请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  实行接待费公示及接待派餐单制度。各单位需要公款接待的由具体经办人填写派餐单,说明接待对象(姓名、职务、接待地点(餐馆)、接待标准(就餐全部费用),由分管领导签字。派餐单随就餐发票一起入账。每季度在单位公开栏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尽量减少陪客人数,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减少浪费。

第九条  各地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落实本规定的责任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本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用餐的具体管理措施。财政部门要规范接待费标准,加强对接待费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严格的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接待费要严格审核把关,对违反本规定的一律拒绝核销;'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接待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本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条  规定中所指 《“同城",是指市区的襄城、樊城、襄阳区(城区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鱼梁洲开发区及各县 ()的城关镇。)

第十一条  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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