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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办文[2007]43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转发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公务活动接待用餐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备办局(专业公司、行业协会)和各人民团体: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活动接待用餐有关规定)的通知》(襄办文[2007门3号)文件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保康县委办公室
保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6日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通知)
襄办文[007]23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公务活动接待用餐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公务活动接待用餐有关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29日
公务活动接待用餐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务接待用餐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禁同城吃请。在城区内从事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和接受公款接待用餐。
第二条 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外事活动及重要节日庆典可备酒水供客人自选)
第三条 严禁本市上下级之间,部门、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四条 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五条 严禁在参加培训、学习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六条 严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及违反本规定的餐费。
第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理:(一)第一次违反,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二)一年内第二次违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取消本人一切评先资格;(三)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于单位领导疏于管理,放任自流,屡查屡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同时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四)公款吃请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 实行接待费公示及接待派餐单制度。各单位需要公款接待的由具体经办人填写派餐单,说明接待对象(姓名、职务、接待地点(餐馆)、接待标准(就餐全部费用),由分管领导签字。派餐单随就餐发票一起入账。每季度在单位公开栏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尽量减少陪客人数,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减少浪费。
第九条 各地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落实本规定的责任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本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用餐的具体管理措施。财政部门要规范接待费标准,加强对接待费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严格的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接待费要严格审核把关,对违反本规定的一律拒绝核销;'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接待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本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条 本规定中所指 《“同城",是指市区的襄城、樊城、襄阳区(城区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鱼梁洲开发区及各县 (市)的城关镇。)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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