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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税系统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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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税系统十条禁令
作者:湖北省地税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9

  

湖北省地税系统十条禁令

为了建设法治地税、效能地税、阳光地税、廉洁地税和服务型地税,促进湖北经济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特制定湖北省地税系统十条禁令:

一、严禁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应由地税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

二、严禁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强制执行措施;三、严禁违反法律规定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为其他单位

代收费用;

四、严禁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税务检查;

五、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借钱借物、推销商品和强迫代理;

六、严禁违反规定接受纳税人的财物、礼金、有价证券和参加由纳税人付费的外出旅游活动;

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人处低价购买商品、兼职取酬、入股分红和报销各种费用;

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拉赞助、搞摊派;

九、严禁违反规定对应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

十、严禁对纳税人实行歧视性税收政策。

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一律依据《公务员法》和党纪政纪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包庇袒护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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