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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流程预览:
向所在工商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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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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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前置审批单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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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备注: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申办企业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合伙人须是非在职人员,具备相应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经营条件。
申请办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1
、有
2
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申请办理应具备的应提交文件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
、全体合伙人制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合伙协议;
5
、出资权属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意:市工商局不办理这登记类,请到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
、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物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
、经营场所证明;
6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备注:市工商局不办理这登记类,请到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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