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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湖北省工商行政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
(截止
2005年
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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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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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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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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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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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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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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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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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价费字
414
号
财预
[2000]1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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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格
[
2002]656
号
鄂政办发
[
2002]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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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卖方收取。
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民进市场经营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可免交管理费。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
汽车机动车辆市场、木材交易市场、汽车运输市场、交易服务部、建筑市场、汽车和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已被取消,不再收取。
生猪经营者个体管理费与市场管理费并收,标准每头
15
至
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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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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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大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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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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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价费字
414
号
计价费
[1999]1707
号鄂价费字
[1995]94
号鄂价费字
[1999]341
号
鄂政办发
[
2004]1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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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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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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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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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价费字
414
号
计价费
[1999]1707
号鄂价费字
[1999]3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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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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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在乡镇和乡镇以下集市上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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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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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价费字
414
号
计价费
[1999]1707
号鄂价费字
[1995]94
号鄂价费字
[1999]3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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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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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产自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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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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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价费字
414
号
计价费
[1999]1707
号鄂价费字
[1993]112
号鄂价费字
[1999]3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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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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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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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价费字
4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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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格
[
2002]656
号
鄂政办发
[
2002]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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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缴纳。
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了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对边远贫困乡镇及乡镇以下收入较低、生活确有困难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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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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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销售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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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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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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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额的
0.4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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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价费字
414
号
计价费
[1999]1707
号鄂价费字
[1999]3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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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对乡镇及乡镇以下的
|
营业额的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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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价费字
414
号
计价费
[1999]1707
号鄂价费字
[1995]94
号鄂价费字
[1999]341
号鄂价费
[
2004]2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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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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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劳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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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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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镇以上的
|
收入总额的
0.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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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价费字
414
号
计价费
[1999]1707
号鄂价费字
[1999]341
号
|
|
|
2
、
|
对乡镇及乡镇以下的
|
收入总额的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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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价费字
414
号
计价费
[1999]1707
号鄂价费字
[1995]94
号鄂价费字
[1999]3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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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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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汽车、拖拉机运输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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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的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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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发
[1998]61
号
计价费
[1999]1707
号鄂价费字
[1999]3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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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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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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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价费字
4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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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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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注册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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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费
[1999]1707
号鄂价费字
[1999]3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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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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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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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费额为
50
元。
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含一千万)按
0.08%
收取;一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
0.04%
收取;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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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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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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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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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元
(
公司所设分支机构为
3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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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和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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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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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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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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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筹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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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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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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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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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费额为
50
元。
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含一千万)按
0.08%
收取;一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
0.04%
收取;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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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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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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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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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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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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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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