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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县政府办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19
 

 

保 康 县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保政发[2011]35

                                                                               

       

关于印发保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保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保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保康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新一届县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七、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方式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提出提请县人大审议的事项,县长有最终决策权。重大紧急事项,由县长临机处理,需向上级政府和县委、县人大报告的,事后要立即报告。

八、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县长报告。对涉及面广、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提交县长决策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县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并协助常务副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履行分管职责。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各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县政府各部门要顾全大局,维护全局利益,部门之间要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谐。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要向县委报告,依法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并协商。重大决策的立项、论证和评估邀请县人大代表参与,并重视征询县政协委员的意见。针对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和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决策事项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认真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十九、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或乡镇的,应充分协调或应事先充分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县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结合全县实际,适时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报县人大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十四、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由其承办解释工作。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接待来信来访群众。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合理的调整。

三十二、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督办室要适时督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随时掌握动向,一月一督办,及时向县长、副县长报告。县长、副县长交办的临时性任务分别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调、督办。

三十四、因特殊情况,分管副县长不能参加会议的,根据县长安排意见(县长外出由常务副县长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及时向代替参会的副县长报告,会后,参会副县长及时向分管副县长传达会议精神,接洽相应工作,由分管副县长负责落实。

三十五、为方便工作,提高效率,县长、副县长均由一名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一名科长、一名司机相对专职服务。参与服务的人员要服从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得各自为政。

 

第八章 会议及议事制度

 

三十六、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可扩大到县直其他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㈡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㈢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㈣通报重要情况;

㈤讨论通过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八、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㈡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预算报告或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㈢总结年度或阶段性政府工作,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制定阶段性和年度工作安排;

㈣讨论通过报送省政府、市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㈤审定以县政府名义发出的政策性文件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㈥讨论通过县政府的重要行政措施以及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的问题;

㈦审定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情况或形势发生变化,对年度政府投资总额、项目年度投资额所作的调整,或者增减新开发项目的审定;项目预算超过项目计划总投资的10%的项目的重新审定;

㈧审定全县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

㈨讨论审定招商引资4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的建设规划和调整方案;

㈩讨论研究县政府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问题;

(十一)讨论表决县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正职拟任人选,并根据县委意见向县人大提出任免意见;讨论决定管理权限内的干部录用、调整、辞退等问题;

(十二)讨论表决县政府组成人员的奖励、处分及任免建议、决定;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三十九、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权限范围的,需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决定。

四十、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督办室主任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按照分工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县监察局局长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或列席县政府会议。

四十一、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县长请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与会,事前必须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列席会议的同志需请假时,由本人直接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县政府专题会议与会同志需请假时,由本人直接向会议主持人(召集人)请假,并安排一位负责同志与会。参加县政府例会,除汇报单位可带一名工作人员外,其它部门一律不得带工作人员与会。

四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凡要求列入会议议题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并以正式文件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其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将不同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议题:县政府分管领导能够研究解决的;副县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会前未充分研究协商的;会前没有按程序报送和审批的。会议议题一经审定,一般不再临时增减议题。

四十三、列入政府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要有简要的书面汇报提纲。汇报提纲要主题明确,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建议明确具体,需要决策的要提供可供选择的若干方案,重大问题还要附专家咨询意见。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稿,要有起草说明。汇报提纲一般不超过2000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个人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

四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和公告、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与会的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签。

四十五、县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得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由部门自行通知,自行组织召开,一般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出席的须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

四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新闻报道,需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重大问题要请示县长同意。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七、各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鄂政发[2001]46号)的规定,由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以正式文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印章,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分管领导应提出明确意见后送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或经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乡()和部门不能直接将公文送给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十八、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在送交县政府办公室之前,应主动与公文内容有关的部门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报县政府。如协商后仍有分歧意见,需分别加以说明,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附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明确意见。

四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部门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凡文内注明经县政府或县政府领导同意的,必须在事前按公文办理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五十、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保政文),下行文(保政发),经县政府办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保政函),经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

五十一、县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属县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行文或有关部门联合行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需报县政府审定后方可下达的文件,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常务副县长批准后,可冠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县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受理。以县政府名义向申请人答复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

五十三、国家、省、市来文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及时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长、副县长签批,并在相关栏目填写阅批时间。当日收到公文应在当日内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阅批。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长、副县长一般应在两日内阅批完呈送的上级文件。紧急公文应及时传递、及时阅批。

五十四、县长、副县长签批明确意见的公文,属一般性文件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登记、复印后,由具体落实单位到县政府办公室领回文件负责落实;属秘密性公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看后,按县政府领导签批意见落实。落实单位应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签批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办室负责跟踪督办。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五、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除积极参加县委中心组学习外,要坚持每季度班子成员集中学习制度。县政府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吃请,不收礼,各地不得到边界迎送。

五十七、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种剪彩、奠基、首发式、首映式等活动,一般不出席各地和各部门举办的检查、总结、评比、竞赛、表彰等活动。上级机关和兄弟县()领导来保康,按照热情、节俭、实效的原则,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要县政府相关领导同志会见陪同的,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报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重事不重人。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由县政府组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参加其它会议和活动、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需作新闻报道的,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五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会见邀请来访的外宾及港澳人员、海外华侨知名人士,由主办部门提出方案,经县外事侨务部门报批;会见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方案,经县台办会签后报批。根据需要,有些外事活动可以不报道,一般性的经贸活动,可少报道,确需报道的,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六十、领导同志出访,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县长出访,经县委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访,经县长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六十一、副县长外出,应由本人事前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经同意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告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随时联系。

六十二、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外出,应事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再将其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等有关事宜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

六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坚持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切实加强所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六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六十五、县政府及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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