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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保政办发〔2012〕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
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保康县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保康县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
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市和县《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市学前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县学前教育发展,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义和目标
1、重要意义。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关系全县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县学前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办园条件逐步改善,保教水平逐年提升,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学前教育发展滞后的现状仍没有根本改变,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施生态经济强县战略的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抓好落实。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儿童发展为本,尊重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成长规律,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并举、优质协调、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适龄幼儿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3、总体目标。十二五期间,在全县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36所,全面完成城区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村幼儿园、小学附属幼儿园、小学学前班、民办幼儿园建设。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6%,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7%,城区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条件较好的乡镇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幼儿教师资格证持有率达到80%,保教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创建1所省级示范幼儿园、6所市级示范幼儿园、7所一级幼儿园,其他幼儿园均达到三级以上办园标准。全县适龄幼儿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幼儿园办园水平明显提升,保教质量显著提高,师资队伍不断优化,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
二、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布局
4、科学制定学前教育规划。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的思路,根据人口分布实际,本着分步实施、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既考虑适龄幼儿就近入学,又兼顾办园规模和有利保教活动开展的要求,科学制定全县学前教育规划,逐步建立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5、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构建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辐射带动村幼儿园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格局。用3—5年时间,按照一级幼儿园标准,对乡镇中心幼儿园进行提升改造。支持生源充足、具备办园条件的村举办独立幼儿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小学举办相对独立的附属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优先用于改建幼儿园。在生源较少、人口分散、区位偏远的村,采取办学前班的方式,满足适龄幼儿就近入学的需求。
6、积极发展城区学前教育。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城区人口增长情况,科学设置幼儿园。通过新建、扩建等形式,扩大城区学前教育资源。县城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过程中,要规划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未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小区开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幼儿园,并应与住宅工程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县政府,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现有幼儿园进行优化整合,打破部门界限,理顺管理体制,增加学位,控制班额,提高保教质量。根据城市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在河西和城南新建两所幼儿园。鼓励支持城区幼儿园合作办园,积极探索名园办分园、强园并弱园、优质园向薄弱园派遣园长或老师、连锁式办园等模式,推进城区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城区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7、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规费、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的水、电价格,按照居民水电价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等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生均公用经费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学前教育实行上级财政专项投入、县乡财政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多元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扶持,稳步推进学前教育项目建设,逐步完善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8、积极争取上级扶持。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学前教育扶持政策,对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小学附属幼儿园、城市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等都将予以专项资金扶持。教育、财政、发改等部门要按要求积极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最大限度争取上级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
9、加大县、乡财政投入力度。从2012年起,县、乡财政足额安排幼儿园建设专项经费和新建幼儿园的征地费用,确保幼儿园建设项目的落实。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幼儿园,县、乡财政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按照国家政策保障其人员编制、人员经费、办园公用经费。按国家政策落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县、乡财政对学前教育经费实行单列,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10、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县财政从2012年起按生均300元标准,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并确保逐年增长。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培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示范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其他幼儿园的业务指导等。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
加强学前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的学前教育教师补充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
11、建立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实行幼儿园教师准入和备案制度。新招聘的幼儿教师必须具备学前教育专业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民办幼儿园实行自主聘任、合同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制度。鼓励高中毕业生报考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鼓励初中学生报考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县政府每年招录30名学前教育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充实到各幼儿园。安排、调整一批适合学前教育岗位的中小学富余教师,培训合格后转岗充实到学前教育。
12、建立健全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把幼儿园教师培养纳入中小学继续教育范畴,安排专项培训经费,开展多种形式培训。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规划,满足幼儿教师学习和发展的需求,不断提升教师的整体素质。市级示范幼儿园要积极承担乡镇和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训任务。各幼儿园要积极开展园本培训。在2012—2015年对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一轮全员轮训,在培训周期内,园长和教师需完成规定学时的专业素质提高培训。每年遴选一定数量的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重点培养,逐步壮大全县骨干幼儿教师队伍。
13、落实幼儿教师的待遇。维护幼儿教师权益,规范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教师,按国家、省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由举办者依法保障。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审、社会保障、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保教行为,全面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
树立以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高保教质量。
14、加强保教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注重对幼儿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的培养,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幼儿健康成长。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大班额”倾向。严禁幼儿园使用小学教材。教育部门要加强保教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质量。
15、建立幼儿园对口帮扶、支援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加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向农村辐射和延伸的力度。深入实施“园对园”合作助教项目,完善城乡教师“结对子”和园长、教师互派制度,努力缩小城乡幼儿园的差异,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
16、推进幼儿园与家庭、社会的合作。幼儿园要与家庭、社会密切合作,积极向家长宣传科学的学前教育理念,提高家长对学前教育的正确认识。要大力开展学前儿童家长培训工作,搭建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六、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确保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17、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申报,经考核、审批程序,取得办园许可证,并申请登记注册。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颁发办园许可证和幼儿园注册证。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法人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建立审查备案和民办幼儿园年审制度,从2012年起,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18、推行幼儿园等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标准(试行)》,全面开展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幼儿园从办园资格与办园条件、办园理念与园务管理、卫生保健与安全防护、环境创设与教育教学、幼儿发展与办园效果等方面,扎实抓好各项基础工作,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水平。
19、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切实做好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配备保安人员,完善门卫值班制度,安装视频监控。各幼儿园要重点做好房屋、设施、传染病防控、食品、消防等各项安全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公安、住建、卫生、交运、教育、安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幼儿园治安、交通、卫生等良好秩序,努力为幼儿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全县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搞好配合,通过有力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20、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政府领导,教育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卫生、公安、交运、安监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学前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发展对策,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督促各部门、乡镇落实相关责任和要求。
21、强化责任落实。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乡两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把解决入园难作为当前改善民生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筹措发展经费,划拨建设用地,解决突出矛盾。县政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落实较好的乡镇给予奖励。乡镇政府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学前教育教职工编制。发改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住建、国土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免收幼儿园建设过程中的行政性规费,对事业性规费减半征收。人社部门要落实学前教育教职工的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卫生部门监督指导学前教育卫生保健工作。综治、公安、民政、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要充分发挥社区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
22、加强督导检查。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制定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纳入政府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展规划、保教活动、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办园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建立考评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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