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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三定”方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3-31

 

 

 

 

 

保政办发[2010]50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康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保康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年七月十九

 

 

 

 

 

保康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襄办文[2010]26号)和《中共保康县委、保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康县县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保发[2010]15)精神,设立保康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进入县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研究、进入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划给县林业局。

(二)将排污费征收职责划给县地方税务局。

  (三)将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资的行政处罚权划给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职责。

(五)增加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增加指导生态文明创建、推动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职责。

 (七)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落实国家减排目标职责和环境监管、监察职责。

 (八)加强城区乡镇、城乡结合部的环境保护工作。

 (九)加强境内河流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十)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地方性环境保护规划和办法;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乡镇、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县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费的核定、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五)负责提出我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对县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特别是南河、清溪河流域保康段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措施;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九)负责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规划和制度,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全县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协调县内的国家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县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省控、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做好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拟订全县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各乡镇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政务督察、环境信息发布、保密、信息、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车辆、水电、机关大院安全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和主要领导讲话的起草及调研工作;归口管理信访、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乡镇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联络工作;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股

  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划、规划编制和基础能力建设。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保规划,组织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提出我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组织审查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资金筹措、调剂工作;负责与地方税务局协调排污费征收事宜,承担局机关、二级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股(辐射监督与危险废物管理股)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组织拟订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负责拟定污染源治理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保核查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和清洁生产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管理、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承担落实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性物品、危险废物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生态与环境影响评价股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规划、政策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权限内和省环境保护厅、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除核与辐射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后评价工作。负责环境科技工作,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负责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全县自然保护区发展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县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法制股

  组织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的办法和措施;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文书审查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等有关事宜;负责监督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六)政工宣教股

负责环境宣传和教育工作;指导全县环保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培训、人事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过渡性事业编制为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环境监察大队为环境保护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大队长1名(副科级),副大队长1名。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保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