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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完善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完善工程(以下简称“农网完善工程”)管理,保障农网完善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网公司对农网完善工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程实施范围及重点
1、农网完善工程实施的范围是我省农村电网所有区域。城网改造已安排的地市级所在地城区电网不属于本次改造范围;对未纳入投资计划、超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用农网完善工程安排的资金进行项目置换。
2、实施的重点区域为:我省西部地区、农村电网及电力设施相对落后地区、农网投资相对不足地区、由于体制等原因未改造而现已理顺管理体制的个别地区、水库库区及移民地区、与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关的地区等。
二、工程项目安排的原则及重点
1、农网完善工程以解决农村配网(10KV及以下)改造工程项目为主,适度安排35-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
2、农网改造中遗漏的相关项目;
3、农网改造投资不足,运行多年来亟待改造完善的项目;
4、解决供电卡口,提高和增加供电能力的中低压项目;
5、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供电水平的中低压项目;
6、需求电量增加,具有负荷发展潜力的相关项目;
7、公用配变以外的非居民生活用电专线工程项目、城镇路灯项目、户表工程项目、没有负荷需求论证及安全技术要求的市政工程建设相关项目、配套“开发区”建设的杆塔迁移工程等项目不属本次改造投资范围。
三、工程立项要求
1、中压单项工程(含配变)项目按供电电源归属立项,即以变电站(或开关站)的10KV出线开关号为单项工程立项,项目名称定为“××变电站(开关站)××开关10KV××线配网改造工程”,项目内容涵盖该出线所属的10KV主干支线、10KV线路调压器、公用配变及配电箱、开关及分段器、环网柜及无功补偿装置等;
2、低压单项工程项目以每条10KV线路所辖低压供电区域打捆立项,项目名称定为“××变电站(开关站)××10KV出线低压干支线改造工程”;
3、配套实施的户表工程项目,依据计电[2002]92号文之规定,按照“居民进户线和户表工程改造资金由居民承担”的原则,依据省物价局核定的费用标准,收取费用实施;
4、高压单项工程项目立项的要求是:依据高压工程建设与改造的内容,按输电工程、变电工程、无功集中补偿专项工程、调度通讯及自动化工程、供电出线调整改造工程分别立项;对于新建的每个输变电工程应单独立项,无功集中补偿专项工程应以县(市)为单位打捆立项。
四、工程改造标准
工程改造标准应符合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安全规程规范要求,基本技术标准应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农[2003]35号文)为依据,同时应遵循以下技术原则:
1、10KV线路在城镇建(构)筑物密集和人群活动频繁处宜采用架空绝缘线架设,低压线路一般按绝缘线实施,配变原则上采用S11型及以上的变压器;
2、配电网络环网连结处应设置环网箱;
3、农村配网10KV开关宜采用户外永磁机构真空断路器;
4、新建及改造台区的配电箱应按标准台区要求配置,无功补偿应采用智能性自动调控装置;
5、户用电表的选型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合格产品,提倡选用技术先进、使用寿命长、降损节能的计量设备,并执行相应的供用电技术和运营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五、还本付息方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农网完善工程建设相关精神,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电力公司2008年农村电网完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鄂发改能源[2007]808号文)要求,农网完善工程投资20%申请国家补助,80%由省电力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统一承贷;对于代管县(市)供电企业,为便于统筹资金,保障还贷付息,特规定按以下原则执行:
1、农网完善工程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修理等费用的处理办法,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024号文执行;
2、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必须出具农网完善工程贷款还本付息的承诺函,并提交具有担保能力的保函。恩施州所属代管县(市)和神农架林区,由州电力总公司、林区电力公司与省电力公司签订还本付息协议,负责逐月按照核算的本地区应还本付息资金额度,集中随应交电费上交省电力公司;其它各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分别与省电力公司签订还本付息协议,逐月按应还本付息额度随应交电费上交省电力公司;沙洋监狱管理局农网完善工程的还本付息方案与代管县(市)相同。相关市州电力公司对所属代管县(市)还本付息工作负有督促责任;
3、若国家调整农网完善工程投资还本付息政策,采取全省售电加价方案解决,按上述还本付息方案收取的资金,原则上按相关工程投资和财务经营管理规定核准返还,但各代管县(市)县城电网改造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的90%作为还本付息的一部分,必须上交省电力公司,以用作电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
六、工程管理
国家规定农网完善工程属农(县)网改造工程范畴,其工程管理原则上仍执行我省农网一、二期和县城电网改造各项工程管理办法、要求和农网工程“五制”等相关规定,但考虑到目前农网完善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特明确以下规定:
1、农网完善工程概(预)算管理和取费标准按省发改委、省物价局文件执行;
2、农网完善工程是农(县)网改造工程的延续,是一项德政民心工程,体现了国家对农村电网建设困难的中西部地区的关怀,各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农网完善工程的领导和协调,为农网完善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3、农网完善工程是国家部署的一项长期的专项工程,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国家农网完善工程有关政策和精神,做好农网完善工程可研报告编制及项目储备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电力公司组织实施;
4、省发改委(省农网办)、省物价局和省电力公司每年第四季度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各县市农网完善工程项目需求及可研编制质量、所安排农网完善工程完成的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安排下一年度农网完善工程投资计划;
5、农网完善工程的审批程序为:
(1)市州、林区发改委和市州、林区电力公司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网完善工程可研报告及项目储备,由市州、林区发改委和市州、林区电力公司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电力公司;
(2)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审查核定下一年度实施农网完善工程的县(市)、核定投资配置并落实到具体项目;
(3)省电力公司根据核定意见编制出下一年度农网完善工程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审批;
(4)省发改委将审批文件上报国家发改委(同时抄送国网公司);
(5)市州、林区电力公司根据可研批复限额作好工程初步设计,由市州、林区发改委和市州、林区电力公司对初设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组织初设审查和批复,并将审批意见报省发改委;
(6)省发改委和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对原定实施农网完善工程的县(市)、投资配置及对应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后,由省发改委对实施农网完善工程的县(市)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6、工程竣工验收
(1)各县(市)在全部工程完成并按规定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年度向市州、林区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竣工复查验收申请;
(2) 市州、林区验收委员会及时组织对所属县(市)整体工程项目进行复查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和工程总结报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备案;
(3)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原则上在“十一五”农网完善工程全部完成后,组织整体验收。根据需要,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可对县(市)农网完善工程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组织专项抽查。
七、其它相关要求
1、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每年度对下一年度实施农网完善工程的县(市)、投资配置及对应项目审查核定一次,对初设审查批复一次,审查批复意见下达后,不得再进行变更和调整;下达的工程投资计划,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将不再安排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2、实施农网完善工程的县(市)应根据批复项目编制工程进度计划,确保本年度工程按时竣工;
3、实施农网完善工程的县(市)应严格按农网管理的要求,于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监理月报;
4、进一步加强工程全过程的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5、高度重视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行业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6、实施农网完善工程的县(市),每年度应对相关的投产工程项目开展经济效益评估专题分析,将评估分析材料及时归档并报省电力公司备案。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省农网完善工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