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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城镇居民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夫妻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2、农村村民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本县上一年度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夫妻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1、2两项中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并经县计生局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违法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分别按1、2项规定的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达到法定间隔期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即10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5、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即1000元)社会抚养费。
二、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鄂计生委[2002]53号) 1、B超查环、查孕:7元/例; 2、放置宫内节育器:20元/例; 3、取出宫内节育器:10元/例; 4、人工流产术:50元/例; 5、引产术:215元/例; 6、输卵管结扎术:160元/例; 7、输精管结扎术:25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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