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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 县计生局根据乡镇计生办提供的违法生育当事人的事实,经审查后立案。
二、调查取证 县计生局委托乡镇计生办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材料包括:1、制作询问笔录。2、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委员会出具当事人违法生育情况、知情人和医疗单位的出生医学证明等书面证明。3、当事人所在单位要出具当事人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的书面证明。
三、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县计生局召开局长办公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决定:确有违法生育子女行为的证据材料齐全完备、充分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并制作征收决定书;违法生育事实不能成立的或事实证明材料不充分、不齐全、不准确的不得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四、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五、组织征收 县计生局委托违法生育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征收 当事人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要求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呈述理由;2、当事人应找所在单位、村(居)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3、县计生局受理并调查核实;4、作出批准分期缴纳或不批准分期缴纳决定;5、制作书面通知书,30日内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一年必须缴纳40%以上。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或复议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