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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生育二孩条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7

一、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三、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四、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条例》关于农村村民的生育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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