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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违法生育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两清理”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整顿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根据鄂人口委[2007]14号文件《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违纪违法生育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两清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专项活动的方案》要求,决定从今年3月起到2007年12月,在全县集中开展违法生育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两清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两清一治”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两清一治”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清理整顿生育秩序,依法处理违法生育行为,严厉打击“两非”案件,促使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保康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两清一治”工作目标 通过“两清一治”活动,达到以下目标: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比例达到70%,依法查处一批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行为,理顺生育秩序、遏制政策外生育反弹的不良势头; (二)对县内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清理整治面达100%,重点调查处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终止妊娠、溺弃女婴、B超管理使用混乱案件,强化对生育过程的管理,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监测服务,努力把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三)对县内批发、零售药店清理整治面达到100%,杜绝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医疗机构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杜绝药品批发企业向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销售、批发终止妊娠药品;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效管理机制和控制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调的工作机制。 三、“两清一治”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2001年以来政策外生育的生育对象,2001年以前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没有征收到位的也要进行清理。查清政策外生育对象的违法生育的事实、应征金额、已征金额、欠征金额等情况; (二)清理2001年以来发生政策外生育行为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职工,以及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 (三)清理全县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个体门诊(诊所)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一是清理超声诊断仪器的使用管理情况、B超使用操作人员的具体情况、B超拥有情况、B超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B超使用登记情况。二是清理终止妊娠药品使用销售情况,2003年以来购进、销售、使用情况。三是清理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情况,2003年以来人流、引产登记及相关病历档案; (四)清理全县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单位和个体药店。对药品批发企业和经营单位购进、批发的终止妊娠药品数量、销售数量和去向情况逐笔进行登记统计,对违规经营进行查收; (五)清理2001年1月1日以来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特别是领取二孩《生育证》的生育情况,看是否存在一证多怀、一证多生的现象,对持证未生的进行一次清理; (六)清理2005年10月1日以来领取了一孩《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证》,怀孕后有人流、引产、死产的情况,弄清发生上述情况的原因,清查是否有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的案件。 四、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3月15日至2007年4月15日) 1、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创办专栏等形式在全县大力宣传中央决定、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生育政策和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营造“两清一治”活动的浓厚氛围。 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认真执行《保康县计划生育局关于建立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切实落实举报有奖制度。各村要把举报制度在村级计划生育户外公布栏上用白漆书写,张榜公布,并在报刊、电视、电台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增强社会监督力度。对举报的违法生育、“两非”行为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调查摸底,清理清查阶段(2007年4月16日至5月31日) (1)对政策外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应征、已征和欠征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2001年以来政策外生育的对象逐村逐人清理,搞清违法生育的事实,取齐调查材料,在此基础上以村为单位在计划生育户外公布栏中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并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调查登记表》和汇总表;对一孩《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办理后怀孕、生育情况逐村逐对象清理,并对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办理后而未生育的对象逐人登记;对2005年10月1日以来政策内怀孕后人流、引产和死产的,要逐人清查,取齐发生原因的证明材料,在乡镇计生办存档,并填写《2005年10月1日以来政策内怀孕人流、引产、死产调查登记表》。 (2)对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诊所(门诊)的清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清理清查基础上,填写《使用超声诊断仪情况登记表》、《2006年妇科门诊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2006年以来妊娠药品销售统计表》、《2006年以来人流、引产登记表》。清理过程中要检查B超管理使用制度、终止妊娠药品流通、使用管理制度等落实情况。 (3)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体药店的清理由药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要逐乡镇逐单位进行清理,城区和个体门诊(诊所)是清理重点,做到边清理边宣传,边清理边落实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清理中对发现违规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要立即查收。经营数量较大、营利较多、情节严重的要立案查处。 (4)对计划生育技术机构的清理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清理清查基础上认真填报《使用超声诊断仪情况登记表》、《2006年妇科门诊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2006年以来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统计表》、《2006年以来人流、引产登记表》。 城区的清理清查工作,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由主管局组织实施;破产、改制、买断企业和无业人员、居民小区等由城区社区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村级医疗机构、诊所的清理清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施。清理清查中,各乡镇要注意掌握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溺弃女婴、一证多孕多生等违法现象,充分利用群众举报等社会监督机制查实一批典型案件。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在5月15日前上报各种清理清查登记表和汇总表。 (三)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征收阶段(2007年6月1日至8月31日) 1、对政策外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依法组织征收。2002年12月31日前违法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2003年1月1日以后违法生育的由县计生局作出征收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县、乡、村要相互配合,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强制手段对逾期拒不缴纳的进行强制执行。 2、对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职工政策外生育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劳动等相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3、对发生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卫生医疗机构违规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和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卫生、药监行政部门立案查处。 5、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溺弃女婴、一证多怀、一证多生的,由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违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重点整治阶段(2007年9月1日至10月15日) 针对“两清一治”活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加强防范。包括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完善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B超管理、终止妊娠手术和药品管理制度,出生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两非”案件及时查处制度等。加强生育过程的控制和管理,严禁政策外生育,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加强孕情、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对“两清一治”活动中发现的重点对象、重点案件、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两清一治”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重点整治。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 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对“两清一治”活动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查和总结,并将自查总结的材料于10月15日前上报“两清一治”办公室,“两清一治”领导小组将组织专班对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开展“两清一治”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方案另定),检查验收结果参与年终考核结果评估。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的要求,对“两清一治”活动开展不力、存在问题突出的单位,除限期整改外,并实行“一票否决”。11月16日至12月底迎接省检查验收。 五、组织领导 “两清一治”专项活动是贯彻中央决定、落实省市计生工作会议精神、依法整治生育秩序和遏制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失调的重要举措,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任务。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专人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县成立“两清一治”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县组织部长郭静同志任组长,副县长李新菊同志任副组长,县纪委、宣传、监察、人事、劳动、卫生、药监、工商、公安、法院、计生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两清一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计生局,冯顺国任办公室主任。各地要按全县整体安排,统一步骤,统一行动,大规模、大声势地开展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文明行政,确保“两清一治”活动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