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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计生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4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利用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崇尚新型生育文化,促进转变传统生育观念,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断提高。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县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落实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保健费。每个独生子女每月享受10元保健费,机关事业单位由单位负责,企业单位由企业单位法人负责,可以按月发放,也可按年度兑现;农村和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实行乡镇统筹,由各乡镇政府统一发放,其资金来源可以从乡镇建立的计划生育奖励基金中列支。
    2、独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低保。农村子女入学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待遇。
二、奖励自愿绝育对象
    3、凡生育二孩夫妇自愿落实绝育措施的,在提供免费服务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现金1000元,县乡各负担50%。
    4、开展节育手术保险。凡实行刮宫、引产和节育手术对象,每例交付10元手术保险。手术对象属乡镇的由乡镇计生办负担,属县直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若出现手术意外或后遗症的由县保险部门负责赔偿。
三、提高女孩优惠待遇
    5、凡是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女孩就医时,可享受提高5%医疗费报销比例。
    6、对双女户实行绝育奖励。双女户夫妇自愿落实绝育措施的除按二孩享受节育措施奖励外另奖现金1000元。若子女夭折,夫妇在育龄期内,愿意再生育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免费提供输卵管复通手术,并给予1000元的医疗补助金。
    7、凡是涉农惠农的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女孩家庭优先。
四、激励基层计生干部积极性
    8、对乡镇计生专干实行意外伤害保险,乡镇计生专干在执行公务时,若遇意外伤害,由保险部门负责赔偿。
    9、对村级专干在村级计生主任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每年享受200元补贴;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每年享受500元奖励补贴;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每年享受1000元补贴。
    10、村级计生专干实行表彰奖励,受到县级表彰的发给奖金200元,受到市级表彰的发给奖金500元,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发给奖金1000元;在村级计生主任岗位上被命名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不论从事计生工作时间长短,均按从事村级计生专干20年以上的待遇执行。
    为确保上述各项优惠奖励政策的落实,设立县、乡两级计划生育奖励基金,由县计生部门统筹,县财政部门管理,县乡分层使用,专管专用,自求平衡。奖励基金的构成:一是从计生事业费中按照财政实际拨付到位的10%列入奖励基金。二是社会抚养费征收资金。将社会抚养费征收资金实际到位的50%列入奖励基金。三是社会捐赠。开展计划生育社会捐赠活动,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奖励基金。
    享受优惠条件的对象凭独生子女家庭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自愿采取绝育措施的对象凭计生技术服务部门证明领取落实绝育措施奖励、双女户夫妇节育奖励、复通手术费及医疗补助费;参与计划生育保险对象凭保险单据享受各种计划生育保险金;享受激励补贴的计划生育干部由县级计生部门负责登记、备案,凭表彰文件兑现奖励;有奖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举报单位提供举报记录,兑现“有奖举报”有关奖励。

 

 

 

保康县计划生育局

 
 
电话:5812336  邮箱:bkjhsy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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