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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部门共享机制的实施办法

作者:计生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1

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

部门共享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体制改革,实现部门之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确保我县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根据国家、省、市实施信息化带动战略的总体部署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结合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托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WIS),走部门联合之路,构建人口计生信息交换平台,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突破口,拓宽信息采集渠道,拓展信息共享领域,整合部门信息资源,改进信息传递方式,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建立覆盖全县、互联互动、运转高效、协调有力的人口计生信息共享网络,促进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 1、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相关部门在权限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向其他部门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并有效利用其他部门信息。2、严格政策,保护隐私。严格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将交换的信息随意公开,并做好网络安全工作,避免信息泄露。3、方便快捷,及时准确。部门之间交换的各类信息,要由专人定期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传输,保证信息交换及时、准确、有效。

二、部门职能分工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共享的内容主要包括育龄妇女婚姻、收养子女、育龄妇女户口迁移、新生儿落户、新生儿出生、死亡、育龄夫妇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的信息、育龄妇女外出务工及入学新生父母情况。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主要涉及计生、民政、卫生、公安、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及时交流有关信息。工商、交通、城建、人事、法院等其他计划生育职能部门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定期交流相关工作信息。

(一)计生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网络和数据信息资源,建立高质量的全省统一的WIS数据库(包括已婚育龄妇女基本情况、婚姻情况、人口计划情况、怀孕情况、生育情况、避孕节育情况、“三查”服务情况以及人口流动情况等);充分利用WIS操作系统以及县、乡、村计生人员,纵向收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及时变更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从民政部门收集婚姻信息、收养子女信息,从卫生部门收集出生、死亡、婴幼儿保健防疫和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信息,从公安部门收集新生儿入户、户口迁移、暂住人口等信息,从劳动保障部门收集流动人口务工信息,从教育部门收集在校学生父母基本情况信息,不断充实、修正自身信息,保证数据库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向有关部门提供婚姻、孕情、生育、人口流动等相关信息。

(二)民政部门。定期将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收养子女的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登记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等信息提供给计生部门;收集计生部门掌握的有关婚姻信息,供本部门使用。

(三)卫生部门。定期将生育妇女(主要指住院分娩妇女)的姓名、出生年月、婚姻状况、登记日期、生育孩次、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以及避孕节育手术、生殖保健、出生死亡、儿童健康防疫等信息提供给计生部门;收集计生部门掌握的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生殖健康状况及其他信息,供本部门使用。

(四)公安部门。定期将新生儿入户、育龄妇女迁移及暂住人口的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计生部门;收集计生部门掌握的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和流出、流入等个案信息,供本部门使用。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将劳务输入和输出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婚姻状况、登记日期、生育情况、身份证号、户籍地、流向等信息提供给计生部门;收集计生部门掌握的流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个案信息,供本部门使用。

(六)教育部门。定期将本学期幼儿园、小学新入学学生名单,包括学生父母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学生出生年月、性别提供给计生部门;收集计生部门掌握的婴幼儿及学龄儿童相关信息,供本部门使用。

三、运行程序

信息共享的运行程序主要包括收集、整理、反馈、核对、录入等五个步骤。

(一)信息收集

县级信息由县人口计生局指定专门股室负责收集,乡镇级信息由乡镇计生办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主要收集公安、民政、卫生、劳动、教育、计生部门的信息。

民政部门:每月1日由县民政局和乡镇民政所提供上月新婚、离婚、收养子女人员名单,包括男女双方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结婚时间、离婚时间、收养时间、收养原因等(具体内容见附表:婚姻登记情况过录表)。

提供方式:县民政局和乡镇民政所把结婚、离婚、收养子女情况录入微机,每月月初通过网络或用U盘拷贝到县人口计生局和乡镇计生办。

公安部门:每月1日由各乡镇公安派出所提供上月婴儿落户、人口迁移的详细名单,包括婴儿父母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婴儿出生年月日、性别;迁移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迁移时间、迁移地点等(具体内容见附表: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中出生情况过录表)。

提供方式:公安部门把以上信息整理成册或录入微机,每月月初通过网络(拷贝)或手工过录等形式,提供给各乡镇计生办。

卫生部门:每月1日由各卫生院、妇幼保健院以及卫生防疫部门提供上月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四术”服务、儿童健康防疫等相关情况,包括婴儿父母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婴儿出生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婴儿性别、胎次、政策内外、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信息(具体内容见附表:住院分娩情况过录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过录表、儿童计划免疫登记中出生情况过录表)。

提供方式:县、乡卫生部门将上述信息整理成册或录入微机,每月月初通过网络(拷贝)或手工过录等形式,提供给县人口计生局和乡镇计生办。

劳动部门:每月1日由县、乡劳动部门提供流入、外出务工已婚育龄妇女名单,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外出时间、外出地点等(具体内容见附表:外出务工已婚育龄妇女情况过录表)。

提供方式:县、乡劳动部门将流入和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相关情况整理成册或录入微机,每月月初通过网络(拷贝)或手工过录等形式,提供给县人口计生局和乡镇计生办。

教育部门:每年3月和9月由县、乡教育部门提供本学期幼儿园、小学新入学学生名单,包括学生父母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学生出生年月、性别、孩次等(具体内容见附表:幼儿入园情况过录表)。

提供方式:教育部门把以上信息整理成册或录入微机,每学期初通过网络(拷贝)或手工过录等形式,提供给县人口计生局或乡镇计生办。

计生部门:每月1日由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提供上月所开展的计划生育“四术”、各种随访服务和“三查”服务(生殖保健服务)信息;由各乡镇计生办把非本乡镇人员却在本乡镇出生、节育、子女在本乡镇居住或上学、经本乡镇劳务输出办公室流出人员的信息上报到县人口计生局。

(二)信息整理

县人口计生局相关股室和各乡镇计生办收到相关部门和乡镇反馈过来的信息后由专人按乡镇和行政村、信息类别进行分类整理。每月3日前必须分类整理完毕,做到准确完整、条理清晰。

(三)信息反馈

每月3日前,县人口计生局和各乡镇计生办把整理好的信息利用网络或工作例会,反馈到各乡镇和各行政村、社区,指导各村、社区(小区)填写《计划生育信息月报告单》,运转乡、村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帐卡。

(四)信息核对

1、信息核对前,乡镇计生办首先要收集乡本级的各种信息,包括所辖行政村信息、为民服务中心信息、乡技术服务中心信息、乡相关部门信息。即:每月1日收集本乡镇上月办理的《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情况信息,收集本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上月开展的“三查”、“四术”服务及各类随访服务信息,收集乡镇派出所、卫生院、中心学校、劳务输出办公室相关信息;每月3日例会时收集所辖行政村、社区的《计划生育信息月报告单》。

2、乡镇计生办把县人口计生局反馈的信息和乡本级收集的相关部门信息进行分村整理,与村级《计划生育信息月报告单》、《育龄人口信息卡》等信息相核对,查看是否有婴儿出生漏报、错报、已婚育龄妇女漏管、新婚漏登、流动人口漏统、户口迁移未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不实及子女信息错报等情况。

3、如果信息一致则按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录入;如果信息不一致,由乡镇计生办反馈到相应行政村,由包村计生专干与村计生人员深入对象家中进行核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理后录入,并把核实到的真实信息反馈到相关部门,从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信息录入

每月5日前各乡镇把经过核实后的信息录入WIS数据库,确保WIS数据库录入的信息准确率达到100%。每月8日前,各乡镇计生办上传更新后的WIS数据,并将WIS系统自动生成的《计划生育信息反馈表》反馈到村、社区,指导基层单位开展本月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为使计划生育信息资源部门共享工作扎实、有效运行,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计生工作的副主任、县人口计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卫生、民政、公安、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局,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将组织专人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共享机制的情况,对存在问题、主要做法、工作建议等进行通报,以表扬先进、督促落后、查纠问题、促进工作。同时,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实行责任制管理。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至少有1名专职人员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传输,确保信息采集、汇总、传输准确及时、完整。县委、县政府将有关部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机制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强化职责分工,严格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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