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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启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特别扶助工作
7月8日,我县召开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目标人群调查登记工作会议,此举标志着我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工作正式启动。
根据相关规定,此次调查登记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调查对象应在户籍地进行登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5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上述对象经本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取证、乡(镇)复核、县计生局审批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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