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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人口与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本县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行政权力、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并领取全省统一的《湖北省行政执法证》、《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
文明执法标准是指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依据所应遵循的行为、仪容仪表和语言准则。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以人为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四条 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义务,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道。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 不得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二) 不得冷漠生硬、以势压人;
(三) 不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四) 不得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五) 不得酒后执法、野蛮执法;
(六) 不得吃拿卡要、收受贿赂;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应当做到:
(一)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二)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咨询、申请、反映;
(三)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
(四)方便群众,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规定;
(五)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出具书面决定的不得以口头告知代替;
第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
(一)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执法时做到“尊称在先、亮证在先、指出违法行为事实在先、说服教育在先、告知做出具体行为的依据在先,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决定在后”;
(三)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
(四)检查、询问、调查、勘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抹、篡改。笔录制作完毕,检查、询问、调查、勘查人员应在笔录中签名并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五)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
(六)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的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
(二)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取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示;
(五)坚持征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理,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以征代管;
(六)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七)严格遵循法定时限或向社会承诺的时限规定;
(八)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九)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法定时限及时送达;
(二)直接送达应在被送达人、被送达人的代理人、指定签收人或者与被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在场时进行;
(三)被送达人有不理解之处应当耐心解答;
(四)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
(五)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 仪容、仪表规范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公务员仪表风纪有关规定,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容端庄、仪表严整、姿态良好。
第十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仪表方面应当做到:
(一)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
(二)不得文身,不得化浓妆;
(三)不得佩带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体态举止应当做到:
(一)站姿应当挺胸、收腹,不得勾肩搭背;
(二)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不得仰卧、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
(三)走姿应当抬头、挺胸、收腹;
(四)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四章 语言规范
第十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规范用语、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
第十五条 以下用语作为文明执法规范标准用语。
(一)接听电话、接待群众
1.您好,××(单位名称),请问您有什么事?
2.请进,您好,您请坐,请问您有什么事?
3.请稍等,我给您查(找)一下。
4.对不起,您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机关咨询(反映)。
5.您要找的人暂时不在,请您稍后再来电话或者等他回来,我让他给您回电话,方便的话,我也可以代为转达。
6.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下了,请留下您的电话号码,我们将在×日内给您回复。
7.再见,如果您还有不清楚之处,可以随时打电话(或再来)。
(二)窗口规范标准用语
1.您好,请问您要办什么事?
2.您要办的事,需要具备××条件,准备××材料(原件、复印件),按照××程序办理,这是我们印制的告知单,请您按照告知单上的内容准备材料。
3.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可以当场给您办理,请稍候。
4.您提供的材料不全,缺少××(材料名称或份数),请您补齐后再来。
5.您的材料我们收下了,这是受理凭证,请收好,我们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日内通知您办理结果。
6.对不起,您要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到××机关办理。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执法检查规范标准用语
1.您好,我们××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今天要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配合我们做好检查工作,谢谢您的支持。
2.请您出示××证件、材料。
3.您好,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现就××问题向您询问,请您如实回答,您听清楚了吗。
4.请您核对检查(询问、调查)笔录,如无误,请您在此处签署“以上看过,情况属实”的意见和您的名字,如有误,我们将予以更正。
5.通过检查,我们发现您(您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请在×日内予以改正,我们将根据调查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四)征收、处罚、送达规范标准用语
1.您好,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您的××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关于××的规定,根据《××法》第×条第×款规定,我们拟对您作出××行政行为,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需要听证的,依照法律规定,您可以在×日内向我机关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您好,这是《××执法文书》请您收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谢谢合作。
3.您好,这是《××执法文书》,您拒绝签字接收,依照法律规定,这是×××,我们将请他作为见证人,通过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4.您好,请您及时履行《××执法文书》裁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我们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县人口计生局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文明执法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标准落实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情况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情节恶劣的,调离执法岗位,离岗培训。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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