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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交通局
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牢固树立“执法就是为民,执法就是服务”理念,构建公正、文明、和谐的交通执法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要求,结合我县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行政权力、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并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交通文明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交通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做到符合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做为衡量执法工作的第一标准,切实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塑造文明执法新形象。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道。
第六条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使用文明用语,在工作期间不办理与业务无关的事项;
第七条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先敬礼、出示证件并说明事由。
第八条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接待群众来访以及与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谈话时,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及时妥善处理受理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拖延。
第九条 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第十条 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遇到的困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当给予其热情帮助或者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耐心细致的服务,做到先服务,后管理,改变以往处罚式执法模式,跳出执法就是处罚,处罚就是罚款的怪圈,实施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新模式。
第十三条 简化办事手续,以限时服务规定的时间为标准,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理好管理相对人申办的各项业务;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模式,对管理相对人办理的相关业务实行前台受理,内部运转,尽量做到“一门进,一窗清”。
第十五条 对有预见性,无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应采取事前提醒的措施,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六条 建立快速投诉处理机制,对于管理相对人的投诉,应以最快的速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三章 仪容、仪表规范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着装方面应当做到:
1、执法时应着各单位统一制作的带有部门标志的执法服装。
2、严禁混穿制服与便装。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着装行为。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与执法工作无关的物件。不得着有破损的制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4、不得着制服进入公共娱乐场所消费。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仪表方面应当做到:
1、保持头发、面部、口腔、手部等清洁、干净、卫生。头发要梳理整齐,不得留长指甲,执法时不得以围巾遮面。
2、男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头发、长胡须,不得露光头。
3、女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浓妆艳,不得在制服上挂胸花、胸针等装饰品。
第四章 语言规范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言语热情诚恳,表述通俗易懂,并使用规范的文明执法用语。严格执行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严禁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严禁讲粗话、讲脏话。
第二十一条 以下用语作为文明执法规范标准用语:
1、对涉嫌交通违法的车(船)进行检查时,根据检查内容可以对驾驶员说:你好!请出示车(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船)驾驶证;
2、责令交通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时:你或者你单位的××(列举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的规定,请纠正违法行为,谢谢合作;
3、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保存时:你持有(控制)的××(物品)为本案证据,我们将依法对其进行登记保存,请配合;
4、对涉嫌交通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你或者你单位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将依法对你或者你单位的车辆(或者其他物品)进行扣押,请配合;
5、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时:你有权××。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6、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你或者你单位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将依法对你作出××处理决定,请配合;
7、要求交通违法行为人在执法文书上签字时:请你或者你代理某某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
8、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感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祝您一路顺风。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局每年开展1—2次集中性执法检查,主要检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执行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检查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奖惩。对执法文明、公正、人民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符合文明执法规范,粗暴执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交通形象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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