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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跑官要官”的,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二、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对受贿“卖官”的要严惩不贷,对行贿“买官”的也要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纠正。 五、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关于坚决防止和杜绝干部“带病上岗”和“带病提职”现象的规定 一、在干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在没有查清之前,不要急于作出提拔使用决定。 二、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意见。 三、对新提拔的干部要进行任职谈话,尤其要对廉洁自律方面提出严格要求。 四、干部提拔后,要进行跟踪考察了解,发现有来信、举报或行为不检点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五、对在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严重问题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从该岗位上撤下来,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六、对“带病上岗”和“带病提职”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用人失察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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