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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郑又贤
党章关于党的组织纪律的规定,从制度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一方面,党的组织原则不允许搞腐败或不正之风。
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根据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这在上下级党组织之间、在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就架起了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和相互监督的桥梁,对于防止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而且,党章对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组织制度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这一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章也要求“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这对于防止家长制作风和个人专断,对于防止领导干部搞不正之风,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另一方面,党的纪律对搞腐败和不正之风也具有震慑和抑制作用。
党章对党的纪律作出相应的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强调“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而腐败无不以触犯党的纪律为特征,当然也会受到这些规定的震慑。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这有力地保证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履行自己的职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要“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而对防止腐败和不正之风具有其他机构所难以替代的作用。
党章关于党的干部的规定,从权力运作上规范党员干部的廉政行为。
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作为人民的公仆,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作威作福,而只能尽心尽职地为人民谋利益。任何腐败行为,都是与此格格不入的。
党章规定,选拔干部的原则,是“德才兼备”、“任人唯贤”。这既把好了干部的“入口”关,使干部一开始就具有廉政和反腐败的素质;又避免在干部任免中搞歪风邪气,搞任人唯亲或买官卖官。
党章规定,党的干部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这是对干部权力运作的规范,随时提醒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取之于民需用之于民,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将之私有化,不得用之谋取私利;加之党章规定干部要“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这也确保了能够充分反映民意和集中群众的正确意见,防止滥用职权状况的发生。
现在的问题恰恰是在于,有个别党员不学习党章,甚至对党章的规定一点也不清楚。有的党组织也往往疏忽这一环节,在入党前虽然也对培养对象进行党的知识教育,但抓得不够到位;而当党员入党后,又存在教育不扎实的问题,这是导致党内各种违反党章规定的腐败或不正之风的重要原因,今后应该扎扎实实地抓好党章的学习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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