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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康县正式启动行政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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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正式启动行政问责制
作者:保康纪委    文章来源:保康纪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9

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建立为民、务实,高效,清廉政府。保康县制定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于4月1日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一是明确了问责的对象: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县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县政府派县机构的行政首长为问责对象。
  二是明确了问责范围。《暂行办法》从政府部门依法享有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项权力和进行商务活动及行政首长个人形象等方面,结合当前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列举了八类二十六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包括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合法权益遭受严格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法院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不严格依法行政,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政治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方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县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三是明确了问责程序。《暂行办法》从过问,调查,核对,追责建议,免予追责,政府常委会议讨论追责,决定追责,当事人申请复核,复核及复核决定等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这些程序上下贯通,启动快捷,追责慎重,体现民主,便于操作。
  四是明确了责任承担方式。《暂行办法》规定了责令在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先资格、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诫勉、劝其引咎辞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等七种责任承担方式。这七种方式既不与党纪、政纪相重合,又能充分发挥警戒和制裁的作用具有较大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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