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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詹波 王章君    文章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30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市场主体,为促进我县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推动新农村建设发挥着积极作用。200771日正式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一步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为推动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有序发展,我们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分析,提出了初步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自主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农民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企业方式运作,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利润必须向成员分配,且比例不低于60%;农民专业协会以服务为主要目的,所得利润不得分配,只能用于再生产和作为服务经费使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同于公司制法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权力机构、成员及表决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成员大会,成员由5名以上的农民和出资人组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成员是全体出资人;在表决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体成员一人一票,公司股东是按股表决,即按出资比例表决。二是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润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公司利润分配则无比例限制。三是成员和股东退出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由退社,公司股东只能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四是出资标准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无限制,由成员自报,公司出资最低3万元以上。五是经营范围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仅限于“向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一般可自主选择。六是法律责任不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处罚只有责令整改或撤销登记两种,对公司的处罚种类则较多较严格。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四个有利于

㈠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服务农民为宗旨,按法定程序组建,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用农民自己的话说,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生产问题由农民自己解决,产前、展中、产后服务则由合作社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符合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实际。

㈡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村(组)为单位,以规模化经营为基础,按企业行为运作,直接服务农民,可以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费用,增加农业效益,是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经营方式和基本组织形式;能够变盲目生产为有计划的按订单或合同生产、变无序竞争为有序竞争、变弱势个体为强势群体,可推动我县农业由分散的自给式耕作模式向联合的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模式转变。

㈢有利于农业科技推广和提高农民素质。抓好农业科技培训,提高成员的科技文化素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职能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结合经营项目,根据生产需要和农时特点,传播新技术、新信息,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容易引起农民的学习兴趣。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学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平台,能够逐步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

㈣有利于培养农民参与、合作和民主意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大的特点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每个农民都可以根据自已的经济利益要求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活动,逐步增强农民的参与合作意识和民主意识,进一步推动我县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三、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起步快、规模小、潜力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上世纪90年开始发展,截止目前,我县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社24家。从设立的类型看,可以分为三个类型。一类是根据《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县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专业合作社,有3家。第二类是由县供销社牵头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有12家。第三类是在200771日以后,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9家。从经营项目看,主要涉及茶叶、烟叶、食用菌、核桃、中药材、葛根等农产品加工、销售、信息技术服务及畜禽养殖等,其中茶叶专业合作社10个,养殖专业合作社4个,葛根专业合作社2个,食用菌专业合作社1个,烟叶专业合作社1个,核桃专业合作社1个,中药材专业合作社1个,其他4个,基本覆盖了全县的优势农业产业。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按什么方式组建的,其运作模式均是大同小异。在组建方式上,主要是由农村的致富能人、经营大户或各类经纪人牵头组建,基本上是合作社(企业)+农户的模式,如歇马的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店垭白蜡茶叶专业合作社等。在管理方式上,合作社理事会基本上是名义上、形式上的领导机构,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决策等活动多由合作社理事长,实际上是牵头人定板,社员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机会很少。在经营方式上,除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品牌、统一产品销售外,其余的多是对成员生产的农副产品按约定的价格收购,实行集约化、标准化经营的较少。

从总体上看,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较小,势头较弱,运行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设立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合作社和由县供销社牵头组建的专业合作社,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便于市场运作。二是运作不规范。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名称上和形式上的“合作社”,仅是挂了合作社的牌子,实际上并未按法律意义上“合作社”模式运行。三是管理水平不高。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刚开始发展,缺乏管理人才,实行的是低层次、粗放型、家长式的管理,不能适应合作社长远发展的需要。四是农民参与意识不强。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及重要性认识不够,入社的积极性不高,主动参与意识不强。

综合分析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我们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机遇很多,前景广阔。一是有较完善的扶持政策。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都明确提出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另外,国家有关部委正在研究制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政策,有望在下半年出台。二是拥有较丰富的农业资源。全县已建成8万亩有机茶基地、6万亩优质烟叶基地、3万亩核桃基地、10万亩中药材基地、6万亩无公害蔬菜基地,种植户达3万多户;生猪、山鸡、樱桃谷鸭等畜禽养殖发展较快,各类养殖专业户近千户;葛根、蚕茧、食用菌等产业也正逐步发展壮大。这些初具规模的产业,迫切需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发展壮大。三是有较好的发展基础。经过多年的发展,全县已有2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及10多家农民专业协会,网络了一大批农户,培养了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我们相信,只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政策机遇和资源优势,加上政府的正确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会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上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

四、发展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四个加强

根据我县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

一要加强组织引导。缺乏参与合作意识是当前农民合作社组织化程度低和运行不规范的主要原因。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教育引导,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性工作。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的普及推广,培养和增强他们的合作参与意识。可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法规、成功典型、经验做法等,引导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市场营销、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养造就一批骨干队伍。要充分发挥农村能人“领头雁”的带动作用,引导农村的大户、经营能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和业务指导人员的培训,提高政策把握能力和工作指导能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要加强试点建设。开展试点示范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之一。我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充分依托特色资源,大力发展茶叶、烟叶、食用菌、核桃种植和生猪、樱桃谷鸭养殖等具有我县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着重为社员提供信息、技术良种、物资采购等方面的服务,使其不断发展壮大。对具有全县产业布局的茶叶、核桃、烟叶等优势产业,要推行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体制,组建乡镇或县际联合社,给予重点扶持,统一服务,统一商标,创立品牌,推动“一县一品”农业产业发展,形成“办一个合作社,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农民”的局面。通过发展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带动其他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三要加强政策扶持。制定扶持政策是国际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通行做法。要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积极探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要简化贷款手续,并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尤其是农村小额信贷资金,要更多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项目倾斜。要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方面实行减免政策。要落实扶持政策,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更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扶持政策,特别要明确用地、用水、用电、人才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加强软环境建设,把加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问题纳入农民负担监管范畴,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切实维护合作社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要加强规范管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正确引导和规范化管理,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推动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管理机制,建立由农业、工商、财政、税务、经管、金融等部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联系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运行机制是否规范和健全,是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长远发展的关键。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导机构和相关制度建设,特别是财务制度建设,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的规定,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社员帐户档案,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依法转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分别系县工商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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