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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助(解读):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主要内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视各地财力情况,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确定负担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西部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鼓励东部地区自行安排资金进行试点。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特点
    1
、以国家公共财政政策为支撑。奖励扶助制度是以国家公共财政政策为支撑的一项直接奖励扶助实行计划生育农民的政策。在资金负担比例上,由国家和省级财政为主,县级财政分担比例很小。西部地区基本不分担。保证了在绝大多数地区不会因为地方财政困难而影响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
     2
、政策导向性。和其它社会福利政策相比,奖励扶助制度着眼于鼓励农民实行计划生育,更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性。
     3
、社会化“直通车”发放。充分利用现有行政资源和社会化发放渠道是使奖励扶助对象确认、专项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和资金发放,不另设管理和发放机构。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都不介入资金发放,既节省制度运行成本,又能有效保证奖励扶助金不被层层截留、挪用。
     4
、长期性和稳定性。奖励扶助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问题,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至少要执行二、三十年,不是权宜之计。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发放。
    
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并负责专项资金的总量控制和转移支付。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专账),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制度运行机制。
 
   (四)监督评估和责任追究
     1、奖励扶助政策、对象、标准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
、每年组织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对政策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协调有关部门每年对各省(区、市)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3
、建立观察员制度。由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委派特约观察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4
、在全国设立举报电话,鼓励新闻机构进行舆论监督。
     5
、把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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