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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保康县科技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9
    

保政办发[2007]65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康县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保康县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保康县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规范和加强科学技术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有效促进我县科技事业发展,根据《保康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市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经费(原科技三项经费)是县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科技攻关计划、科技能力与环境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用于国家、省、市科技项目配套的专项经费。其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县政府科学技术经费按不低于当年财政支出的1.1%预算。

  1、科技攻关计划,是指通过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公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2、科技成果引进推广计划,是指支持引进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具有较强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且已列入省、市或县科技开发计划的项目,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形成规模效益,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三条  科学技术经费的安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项目管理与决定过程中的评审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范围: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能力与环境建设、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等方面。

  第五条  科学技术经费的主要支持对象是在保康县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产学研合作单位。优先支持高新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六条  科学技术经费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根据科技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学技术经费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共同管理,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科学技术经费的预算和财务监理;审核项目的预期经济指标和相关资料;核批科学技术经费预算、项目组织实施管理费用预算、科技奖励资金预算、专利发展基金和科技专项预备费预算;按经费使用计划及时办理拨付手续;监督检查科学技术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县科技局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编制年度科技攻关项目计划、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应用转化资金经费预算;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与县财政局联合下达科学技术经费项目计划;会同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科学技术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实施计划,认真组织项目按进度实施;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接受县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费、科技能力与环境建设项目费、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应用转化资金和科技计划管理费、科技奖励费、专利发展基金、科技专项预备费。

  (一)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费,是指科技项目确立后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科技能力与环境建设费,是指为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产业化创造环境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三)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应用资金,重点支持星火计划、磷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项目。用于已列入国家或省市相应计划、实施状况好、能完成预定经济技术指标的项目研发补助经费或银行贷款贴息费用支出。

  (四)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管理费,指县科技主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技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监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按不超过年度科学技术经费总额的5%列入年度科学技术经费预算,由县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县财政局监督使用。

  (五)科技奖励费,指对我县科技事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专家、科技成果等对象予以奖励的费用。包括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研发活动中,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科技成果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励、重点新产品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奖励和评奖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科技奖励费按不超过年度科学技术经费总额的10%列入年度科学技术经费预算,由县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县财政局按计划拨款并监督执行,结余资金转作项目经费,不得挪用。

  (六)专利发展基金,用于全县专利事业的发展。专利发展基金按不超过年度科学技术经费总额的5%列入预算,由县科技局负责管理,县财政局监督使用。

  (七)科技专项预备费,按不超过年度科学技术经费总额的20%列入年度科学技术经费预算。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根据当年不可预见的科技项目和重大科技活动的需要,提出意见,报分管县长审批。

  第十二条  在财务处理上,企业收到的科学技术经费记入专项应付款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凡属科技攻关类的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向县科技局申报。属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应用和高新技术贷款贴息的项目,向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同时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五条  县科技局组织技术、财经、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进行评审,在听取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共同确定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如政策性因素需要调整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科技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县级科学技术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统一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国库直接拨给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科技项目课题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要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专款专用。每年年终,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和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必须向县科技局报送《科学技术经费支出明细表》,由县科技局汇总后送县财政局。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完成时,项目实施单位要办理项目经费决算,经项目实施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作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补助项目完成单位的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在县科技局做出中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批准,剩余的科学技术经费应全部上缴县财政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同时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中应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经费形成的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科技项目实施单位。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应定期检查科学技术经费项目的实施进度,加强科学技术经费使用情况的追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学技术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全部收缴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00七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科技   经费   管理办法   通知                                 

  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保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417日印发

共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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