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县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康县人民政府设立保康县科学技术奖,分为六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五)科学技术合作奖;
(六)科技型企业创新奖。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以维护县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全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根据全县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研究决定奖励类别的增减;研究、解决全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县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从有关科技、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学技术局,具体承担县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县科技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类设置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成绩显著者;
(二)在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对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贡献者。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包括: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先进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保康县以外,对保康县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国际、国内专家或组织:
(一)同保康县的科技人员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向保康县的科技人员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保康县与县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二条 科技型企业创新奖授予下列对象:
在科技创新创业活动中,特别是以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了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科技型企业创新奖不分等级。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人。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科技型企业创新奖奖励数量按照评审标准从严掌握,最高不超过申报项目的1/2。
第三章 评审与授予
第十四条 县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技型企业创新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在本县工作的3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科学技术专家联名。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县科学技术局的规定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成果只能推荐参加一种类别的县科技奖的评审。
第十七条 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八条 县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县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向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会提出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应在公开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一个月,异议处理期为一个月。异议处理完毕,由县科学技术局将保康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县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县人民政府县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县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和科技型企业创新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2万元,其中1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1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县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0.5万元;二等奖0.3万元;三等奖0.1万元。
科技型企业创新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数额为1万元。
第二十三条 保康县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按每年20万元从县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相关人员在县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