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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法修改解读之——明确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湖北省科技厅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0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对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作了明确规定。

  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在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草案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做出规定,有利于调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

  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还规定,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上述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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