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稽核
稽核事项
稽核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申报材料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或无职参保人员死亡后,由死亡者直系亲属或委托所在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单位的有关证明和公安机关注销户口证明、户口簿。
2、医院、殡仪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及专用发票。
3、领取一次性怃恤费的,需由直系亲属提供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单位的有关证明及户口簿。
二、通过举报或其他方式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直接进入实地调查程序。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稽核完毕并支付待遇
执行部门
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险管理局、劳动就业管理局按各职能(险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