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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稽核
作者:劳动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2

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稽核

稽核事项

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稽核

稽核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申报材料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或无职参保人员死亡后,由死亡者直系亲属或委托所在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单位的有关证明和公安机关注销户口证明、户口簿。

2、医院、殡仪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及专用发票。

3、领取一次性怃恤费的,需由直系亲属提供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单位的有关证明及户口簿。

二、通过举报或其他方式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直接进入实地调查程序。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稽核完毕并支付待遇

执行部门

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险管理局、劳动就业管理局按各职能(险种)组织实施

文章录入:劳动局    责任编辑: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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