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服务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材料
单位: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人员名单;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失业人员档案;
4、给予失业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材料;
5、其它资料。
个人:1、申领登记表及失业登记证明;
2、身份证和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4、《就业证》及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5、所在单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
6、农民合同工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7、其它证明资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认定
执行部门
保康县劳动就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