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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烈庆祝保康县劳动局网站开通!  [admin  200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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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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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作者:劳动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2

服务事项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服务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材料

单位: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人员名单;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失业人员档案;

     4给予失业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材料;

     5其它资料。

个人:1申领登记表及失业登记证明;

     2、身份证和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4、《就业证》及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5、所在单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

6、农民合同工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7、其它证明资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认定

执行部门

保康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文章录入:劳动局    责任编辑:劳动局 
   
保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电话:(0710)5813407 邮编:4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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