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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一)参保登记管理
1、单位参保登记。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跨统筹范围转入、合并或分立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到县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基金核定岗位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入户手续,(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2、个人参保。以个体人员身份新参保的人员,应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填写《个人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参保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A、居民身份证;B、户口薄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C、本人档案材料(指经劳动部门批准招工而未参保的人员)。然后,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参保时间、核定岗位凭审核通知书办理个体参保入户手续。
原已参保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要求按个体续保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以前已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现在本统筹地区自谋职业,要求在本地参保缴费的;应首先在本地办理参保登记,并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二)缴费核定管理
缴费核定包括缴费人员增加核定,缴费人员减少核定,缴费申报核定等环节。
1、缴费人员增加核定
用人单位或个人首次参保,参保单位新招或调入职工,参保人员因参军、失业和被判徒刑等原因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缴费核定环节应为其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手续。要求参保单位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个人填报《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身份证件;
(2)职工档案;
(3)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4)视同缴费年认定相关证明;
(5)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等证明;
(6)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对上述资料审核准确无误后,确定并记录缴费人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送至帐户管理环节建立或续记个人帐户。
2、缴费人员减少核定
缴费人员调出、辞职或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原因终止缴费;因参军、失业或被判徒刑等原因中断缴费,缴费核定环节应及时办理缴费人员减少手续,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转出人员需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调出”:身份证、调令、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证明等;
(2)“辞职”: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3)“退休”:身份证、离退休(职)审批表;
(4)“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
(5)“出国(境)定居”:出国(境)定居及户口注销等证明;
(6)“参军”:征兵机关证明(如入伍通知单)等。
对上述相关资料审核确认齐全后,通知帐户管理、征缴、待遇审核等环节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根据相关环节反馈的信息,记录缴费中断或终止的类型、日期、原因等,同时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
3、缴费基数核定
对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要求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或《劳动工资统计月报表》;
(2)《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
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表,核对有关资料,计算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出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对未按现定申报的缴费单位,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表》,通知征缴环节和参保单位。待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缴费核定和征缴环节按规定结算。
对个体参保人员可以采取按季(半年)或年一次性在个人缴费窗口按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个体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申报缴费。
缴费核定环节每月应定期汇总应参保缴费人数增减变化情况,生成当期应参保人数,应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台帐,送征缴环节和统计部门。
(三)个人帐户管理
个人帐户管理包括建帐与记帐、转入、转出、中断和恢复、帐户一次性支付计算、对帐等环节。
1、建帐与记帐
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时,帐户管理环节应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信息表》为每位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记帐环节。根据财务管理环节确认的到帐信息,记载个人帐户当期实际记帐额;所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时间顺序和规定的个人帐户比例分配记帐。
2、转入
接收异地参保人员转入的,缴费核定环节为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核定手续后,帐户管理环节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帐户转入手续。并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同时财务管理环节应向财政基金管理专户查询并确认转入基金到帐后,记帐环节才能根据有关信息续记个人帐户。
3、转出
参保人员转出的,帐户管理环节接到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A、身份证;B、《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C、调令或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信函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帐号。
缴费核定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情况。对有欠费的,要求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缴欠费。经审核无误后,为转出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报分管财务基金的领导签署意见后,送财务管理环节,财务管理环节将转出基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保机构专户后,帐户管理环节注销其个人帐户,同时通知缴费核定环节减少核定。
从参保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如本地区或转入地已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出办法参照企业养老保险执行。如转入地没有实行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封存其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继续计息。
4、中断和恢复
(1)缴费人员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转出、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终止缴费,或因被判徒刑、参军、失业等到中断缴费,帐户管理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递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等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送缴费核定环节,封存个人帐户。
帐户管理环节每月对上述中断或终止缴费情形及报告期内连续欠费达一年以上的进行统计清理,并建立专门标识。
(2)参保人缴费中断后又续缴的,根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缴费人员增加信息,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的信息,恢复记录个人帐户。
5、计息
(1)年未计息与结转,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帐户实际记帐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帐户。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2)年内结息。对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和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缴费核定,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有关信息,计算个人帐户记帐额的利息。
6、对帐
帐户管理环节每年应在3月底以前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参保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记录情况有异议的,帐户管理环节应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在对帐时限内填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调整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或缴费票据。
根据参保单位或缴费个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与个人帐户记载情况进行核对,对确需进行调整的,应与缴费核定环节和征缴环节复核后予以修改,并将结果通知单位和个人。
7、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
对缴费人员不满15年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退休人员死亡、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帐户管理环节应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确定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额,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将其传递给待遇审核环节审核后,送分管领导签批,基金财务环节支付待遇后,注销其帐户。
(四)待遇计发审核管理
待遇审核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其他待遇审核等环节。
1、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审核
对符合法定正常离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以及因病、特殊工种等政策性提前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参保单位和个人应首先提出申请,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股办理批准退休(职)通知书;缴费核定环节凭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退休(职)的通知办理缴费人数减少手续;待遇核定环节根据缴费核定环节传来的有关信息,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放《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批表》,并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待遇审核环节要对申报人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现行待遇计发办法计算相关待遇。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待遇支付环节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后,记录参保离退休(职)人员信息,建立离退休人员档案,并按批准退休待遇的执行时间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2、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核
当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依据所建立的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信息逐人填写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调整审批表,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形成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台帐,并将待遇调整人员花名册传送给待遇支付环节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核申请。待遇审核环节应予复核,并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待遇审核环节对有关资料进行重核后,要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同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
3、一次性待遇审核
对缴费人员缴费不满15年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退休人员死亡、农民工回原籍自愿退保等,待遇审核环节应为其办理一次性待遇审核手续,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的证明和资料:A、身份证件;B、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C、死亡的,提供医院、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
对上述资料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应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传送给帐户管理环节,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反馈到待遇审核环节复审,最后将复审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传递给待遇支付环节按规定的签批程序履行支付手续。
4、其他待遇审核
其它待遇包括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和遗属一次性抚恤费。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或死者家属办理申请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及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并填写《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待由待遇审核环节进行实地稽核后,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相关待遇,待遇支付环节按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的意见给予一次性待遇支付。
(五)待遇支付管理
待遇支付包括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一次性待遇支付,其它待遇支付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环节。
1、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
(1)对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环节接到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信息后,应在当月将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的有关信息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机构,为离退休(职)人员开设基本养老金活期储蓄帐户和专用存折。并通知离退休人员领取。
(2)待遇支付环节每月应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核定环节传来的对新增离退休人员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的相关信息,生成当月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台帐,并与待遇审核环节生成的支付记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生成报盘数据和《基本养老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转送给财务管理环节。由财务管理环节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3)财务管理环节每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养老金发放报盘数据送至各社会化发放机构,同时将资金款项从“支出户”划转到各社会化发放机构养老金发放帐户。各社发点应在资金到帐2日内划入离退休人员储蓄存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一次性待遇支付
(1)待遇支付环节应依据待遇核定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及时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报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财务管理环节。
(2)财务管理环节应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为付款凭证,向申领人支付一次性待遇,并向待遇支付环节反馈已支付一次性待遇信息。
3、其他待遇支付
(1)对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的支出,待遇支付环节应根据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批表》批准的意见,生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拨付单信息报主管领导签字后,送财务管理环节。
(2)财务管理环节以《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批表》和待遇支付环节生成的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待遇拨付单为发放凭证,向申领人发放其待遇。
4、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待遇支付环节应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时,要向参保单位或离退休(职)人员发出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时间、方式,要求不能现场认证的离退休(职)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1)离退休(职)人员身份证件,居住地派出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生存状况证明;
(2)对异地居住的,应提供指纹比照样本。
对确认已去世、失踪、被判徒刑等情形的离退休(职)人员进行待遇停付处理,并追缴已多领的养老保险金;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以待遇暂行支付处理,待提供资料符合条件后再恢复其养老保险待遇。
(六)基金财务管理
基金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基金收入核算,基金支出核算、预算、决算等环节。
1、收入核算凭证
(1)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收入应以税务部门征收的,加盖有国库收讫印盖的回单及征缴环节每月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汇总表》作为原始凭证。
(2)利息收入,对“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和财政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
(3)、上级财政补贴收入,对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助划入“基金财政专户”时,财务管理环节均应根据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
(4)基金转移收入,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收入户存款”或“财政专户”时,财务管理环节应以银行回单或财政专户出具的到帐收据作为原始凭证,同时登记“异地转入备查簿”,并将到帐信息送帐户管理环节分配个人帐户。
(5)滞纳金和其他收入,收到滞纳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后,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税务部门转来的相关票据作为原始凭证。
2、支出核算凭证
(1)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财务管理环节每月应按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金支出核定汇总表》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书,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款项从“财政专户”划转“支出户”。财务管理环节将支付数据和金额分送“支出户存款”开户银行,并根据电汇单,转帐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
(2)个人帐户支出凭证: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帐户管理环节转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通过“支出户”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根据领取人签字的领取单或银行回单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作为原始凭证。
(3)转移支出凭证:跨统筹地区基金转出、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个人帐户管理环节转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相关数据,通过“支出户”办理汇款手续,根据银行回单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作为原始凭证。
(4)其他支出凭证: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财务管理环节以支票存根、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支付凭据作为原始凭证。
3、核算
(1)填制记帐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及相关附件填制记帐凭证。
(2)登记明细帐:根据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和明细分类帐。
(3)登记总帐:按科目分类汇总记帐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4)对帐:月终收到银行对帐单后,与银行日记帐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明细分类帐、总分类帐、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并核对相符。
(5)编制会计报表:根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4、预算
(1)编制预算:财务管理环节,每年10月份应根据1—9月份实际征缴情况,测算10—12月份完成情况,对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年度计划,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全面考虑下年度增减变化因素,编制预算草案。按预算科目要求,填制预算报表,编写预算说明。
(2)预算审批: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环节应将预算批复信息传给征缴环节,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征缴情况及实际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4)预算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财务管理环节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5、决算
(1)决算准备:年度终了前,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财务管理环节要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帐,年终结帐。
(2)编制决算:根据本年度各帐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要附注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
(3)决算报批:财务管理环节应将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七)稽核、监督管理
稽核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征缴支付稽核和内部监督等环节。
1、征缴支付稽核
(1)确定稽核对象:稽核管理环节每年应制定稽核工作计划和方案,并根据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相关资料和信息,有针对性的确定稽核对象。
(2)实施稽核:实施稽核前三日应先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内容、要求、方法和需准备的资料(特殊情况可以不发),稽核方式可采取调阅稽核对象有关参保资料或到参保单位实地稽核。稽核内容包括:
A、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B、参保单位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情况;
C、参保单位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
D、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生存状况。
(3)形成稽核文书、建立稽核档案: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应在稽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对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有违反法规行为的,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对限期没有改正的应将稽核结果报清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2、内部监督
稽核管理环节应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群众举报适时选择内审对象,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内审的项目如下:
(1)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缴费核定环节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
(2)审核参保单位缴费情况,验证征缴环节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验证个人帐户记录的真实性。
(3)审核新增退休人员年龄,缴费年限和退休条件及个人帐户等原始资料,验证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计发的准确性。
(4)审核离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养老金调整的有关原始资料,依据政策验证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5)审核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验证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发的准确性。
(6)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管理情况进行内审,检查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
(7)负责完成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和本单位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