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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续保不再难了
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续保一直是困扰参保对象及业务操作的难题。我县社会保险局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实际,对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续保业务操作进行了规范,从此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续保不再难了。
2008年6月起,“流动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随同用人单位参保,并将其原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现用人单位参保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城镇自谋职业的,将原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现就业地的养老保险个人服务窗口,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续保。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按机关事业参保缴费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均与续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流动人员”首先在机关事业保险补建个人账户,从1996年1月(或1996年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参保单位改制或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月止,按历年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补建个人账户,然后将补建的个人账户向企业养老保险进行转移。企业养老保险将其转移的个人账户部分与续保后个人账户实行合并计算。“流动人员”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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