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的意义、目的及原则
一、《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的背景及立法目的
(一)《工伤保险条例》颁布的背景
1、工伤保险是建立最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比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建立的都早。早在1884年德国的俾斯麦政府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国家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湖北省人民政府为配套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于2003年12月31日发布了省政府257号令,公布了《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工伤保险是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最为普及的社会保险制度。在160多个国家已建立了这项制度。我国在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后,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参保职工已达4350多万人,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人。
(二)、《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目的
1、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后,首先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得到足额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其次,等到职工病情稳定以后,按照法定的程序评残,确定伤残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这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法定程序评残和保险待遇在后面还要明细地介绍。
2、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以往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只侧重对工伤职工的救治与赔偿,对工伤的预防和职业的康复重视不够。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慢慢地形成了预防、治疗、康复三合一或者三结合的结构模式,对工伤的预防以及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心理等康复的关心程度在不断提高。在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上,通过行业差别费率,特别是实行单位费率浮动,可以促使各单位搞好工伤事故的预防,以降低生产成本。对工伤职工的救济,也不光停留在医疗上,而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职业能力的康复上,使社会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
3、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工伤的预防水平已越来越高,但工伤事故的发生仍在所难免。工伤保险建立初期,也是由于很多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往往大伤元气,根本无法赔偿每一个职工,更谈不上进一步发展。为分散各雇主的风险,有必要由各个雇主都提前凑钱形成一个互助式的基金,以增强每一个雇主的抗工伤事故风险的能力。现代的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具有分散雇主责任的功能,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在分散风险方面的机制已越来越先进。在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中,通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制和单位的费率浮动制,进一步分散了行业与单位的风险。
另外,在理解《条例》的立法目的时,要弄清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总体而言,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商业保险的范畴。因此,工伤保险与人身伤害保险的关系,实质上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是保险,但二者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办法、待遇水平等多方面均有不同。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二者不能代替。
二、颁布和宣传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性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发布实施,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上届政府成立不久就发布《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职工权益保障、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贯彻落实《条例》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将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例下,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化解经营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工伤事故是工业化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劳动风险。尽管国家和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难以完全避免。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严重威胁广大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影响工伤职工工作,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关系到社会稳定。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可以得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
(三)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措施。工伤保险通过基金的互济功能,分散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避免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便不堪重负,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甚至导致破产,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经常和生产活动。
(四)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的重要条件。工伤保险可以促进职业安全,通过强化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缴费责任,通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浮动机制,建立工伤保险费用与工伤发生率挂钩的预防机制,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
三、《工伤保险条例》体现的主要原则
《条例》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既要从根本上、制度上充分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确定适当的保障水平,确保工伤保险制度持续平衡发展。
(二)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为了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条例》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视同工伤,以鼓励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原则。《条例》明确了工伤待遇标准,并明确了用人单位、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等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和多种监督形式,以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和供养亲属的权益。
(四)中央确定基本政策与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相互衔接的原则。《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基本制度和主要的政策框架,同时又给地方决策留有充分的空间,使《条例》更加切合各地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用人单位只有按照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和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否则,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出。
(六)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其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
(七)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伤保险基金要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支出的基础上确定基金的规模。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八)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条例》对原已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均未降低,并对工伤认定范围和待遇作了进一步规范,以保证政策的平衡衔接。
四、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一)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三)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四)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
(五)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六)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和待遇。
(二)举报监督的权利。
(三)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利:
(一)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
(三)举报监督的权利。
(四)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条例》规定了职工承担的相应义务: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
(二)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三)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这一节,主要阐明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订本条例”。
第二节 工伤保险的范围及基金的管理
一、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凡是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和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率和基金管理
(一)《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
(三)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1、工伤保险费率确定需考虑的因素
主要两项:一是工伤保险费的使用,这是很直接、很直观的因素。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二是工伤发生率,即某个单位在一定的时期内,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千分比。
2、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国家,各行业的费率幅度为单位工资总额的0.2%—21%,差别较大。例如德国的工伤保险费率为0.71%—14.58%;美国的0.6%—6%;日本的0.5%—14.8%;意大利为0.6%—16%;巴西的0.4%—2.5%。我国根据各地规定和实际,调整在1.5%左右,其中矿山、建筑、建材等行业将要在1%的基础上上调0.5%左右。
3、关于单位缴费费率的确定。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以及该单位在所在行业中的相应档次确定。这种具有浮动性的费率,使工伤发生多的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多,工伤发生少的单位则缴费少,以达到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劳动部正在制定具体的计算标准。
(四)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否则,要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基金安全。
(五)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为了应对重大工伤事故的发生,防范基金风险,《条例》规定建立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第三节 工伤认定
一、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工作时间”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单位规定的加班加点也应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当然,领导安排进货,进货场所也应属于工作场所。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段时间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因此,条例规定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里面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如保安被小偷刺杀。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如地震、失火、厂房倒塌等。
(四)“患职业病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关于职业病的分类,目前执行的是《职业病目录》(卫生监发[2002]108号)。按照该目录规定职业病包括十类:1、尘肺包括13种;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3、职业中毒56种;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寿林脑炎);6、职业性皮肤病8种;7、职业性眼病3种;8、职业性耳鼻口腔疾病3种;9、职业性肿瘤8种;10、其他职业病5种。
共计十类115个病种。
关于职业病需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是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患的职业病。如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但是该职工所在单位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之内,或者该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待遇如何落实,又分3种情况:1、国家机关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标准由国家劳动、人事、财政部门规定;2、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由国家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规定;3、对非法用工主体的职工患职业病的,或者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是: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的,1级发给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即今年:9997元×16=159952元,另外还要支付医疗费、抚恤费。2级14倍,3级12倍,4级10倍,5级8倍,6级6倍,7级4倍,8级3倍,9级2倍,10级1倍,因工死亡的10倍。
二是《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必须是工伤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若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的单位引起的,那么此人的这种职业病就不属于本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其所受的伤害,应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而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因公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情形的伤害。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事故。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加班后的上下班提前或推迟的时间,也应作为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一是无论自己驾车和不驾车出现的事故;二是不管在城市街道,还是在其他道路上,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次要责任,还是不承担责任,只要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病复发的。复退军人旧病复发,被鉴定为工伤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管理伤亡的。“犯罪”有三个性: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惩罚性。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为九类73项。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如酒后驾车。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及时限
(一)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1、职工所在单位;2、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二)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申请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待遇问题由职工(或其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参照《条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工伤认定机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且是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工伤认定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材料是劳动合同,若无劳动合同,可提供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第四节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一、劳动功能障碍等级
劳动功能障碍共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一级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五级、六级、七级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级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十级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自理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决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指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指上述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
一级伤残的可以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伤残的可以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伤残的可以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及以下的生活均为可以自理以上。
第五节 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期待遇:也就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住院治疗期间按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交通、食宿费按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二、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标准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四、伤残津贴:一至四级的一级按本人工资的90%, 二级85%,三级80%,四级75%。另外还要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到达法定退休条件后改领养老金,五级70%,六级60%。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社平工资为标准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4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8个月。
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社平工资为标准五级34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
七、死亡待遇。
(一)、丧葬费:社平工资的六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年长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年幼的18岁以下,以后符合条件的不能享受。标准是配偶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再增加10%。若本人自愿可一次性领取,记算到70周岁,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10年以上按80%计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社平工资的48至60个月,我们按襄樊市的《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执行的是55个月。
八、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鉴定级别后,确定护理等级,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穿衣洗漱、大小便、自我移动等五项确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其标准分别为社平工资的50%、40%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