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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烈庆祝保康县劳动局网站开通!  [admin  200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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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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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医疗保险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劳动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6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是哪些?

答:根据保政办发[2001]77号文件规定:凡本县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含各乡镇),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国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视其条件逐步纳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交费标准是工资总额的9%;8%用于基本医疗保险,1%用于大病救助。其中:在职职工个人缴纳2.5%,单位缴纳6.5%;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由单位按工资额7%缴纳。根据我县现行医疗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鼓励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弥补个人帐户支出不足部分,其缴费比例: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全年收入确定,退休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全部退休金确定。

四、个人帐户是怎样记入的?

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基本医疗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用人单位实际缴费进度记入:1、个人缴费工资基数2%缴纳的部分;2、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中,按职工年龄并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划转记入的部分。其档次为:①44周岁以下的按24%记入;②45周岁及以上的按30%记入;③退休人员按65%记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为职工个人所有,用于门诊医疗费用支出,个人帐户实行累加计算,可以结转使用,可以继承使用,但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帐户不足时其差额部分由患者用现金支付。

五、目前我县有哪几家定点医院和药店?

答:目前我县可以刷卡购药的定点医院和药店有保康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城关镇中心医院、马良中心医院、歇马中心医院、马桥中心医院、寺坪中心医院、寺坪统一药店、黄堡中心医院、龙坪中心医院、欧店医院、店垭中心医院、襄樊市独活药店第一连锁店和三十四连锁店。六、住院就医有哪些程序?

答:1、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职工因病经主治医生诊断确需住院。必须持《保康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保康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到自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住院手续,并预交一定数额的预付金,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县直首次住院的个人必须缴纳500元起付线,乡镇住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二次及以上在县直住院的交纳400元起付线,在乡镇医院住院的交纳250元起付线。

七、住院期间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参保患者住院后,医院医保办认真核对证、卡、人是否相符,住院期间患者或家属必须在当天发生的所有费用明细核实签字认可。住院期间需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使用自费药品或自费项目的,医院需先征求患者或代理人意见同意决定是否使用,患者决定后,签字认可。若对费用支出有疑义的可及时到所治疗的医院护理部或住院结算部查询。

八、医疗终结后怎样办理出院手续?

答:患者康复出院时,应认真核查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一日清单是否签字,每天发生的费用是否有疑义,若有疑义应及时到所治疗的护理部查询,确认无误后到医院医保办审核自费部分,再到指定的结算口结算个人自费部分办理出院手续,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局给医院结算。一个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九、超过2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有谁承担?应怎样办理?

答:超过2万元以上的费用由患者携带住院资料、有效证件、出院小结和医保局出具的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证明到县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大额医疗救助支付,一个结算年度最高可享受13.5万元的大额医疗费用。县人寿保险公司对1万元以内的7天办理,1万元以上的15天办理。

十、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费比例有哪些?

1、住院期间使用甲类用药自费比例(见左下表)

医院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二级甲

等医院

县级以下其

他医疗机构

二级甲

等医院

县级以下其他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

16%

13%

13%

10%

5000.01—10000

14%

11%

11%

8%

10000.01—15000

12%

9%

9%

6%

15000.01至最高支付限额

10%

7%

7%

4%

2、使用“乙类目录”药品中国内药品、进口药品的费用职工个人自付25%;

3、使用非处方用西药和中药单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危重抢救治疗期间确需使用《药品目录》以外药品所发生的药品费用,职工自付25%;

5、特检特治及大型检查单价在200元以上的项目由职工个人自付25%;

6、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由职工个人自付25%;

7、人体器官移植(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的治疗费,由职工个人自付25%。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严格执行2005年版省《药品目录》,职工患病住院或治疗规定的病种期间,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根据病情医疗机构通知出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从通知之日起一切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应出院而医疗机构未通知出院,从应当出院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医疗机构负担。职工出院带药量为: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不得超过7天。超出部分有患者负担。

十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服务项目有哪些?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共有六大类31种。

(一)服务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上门检查和治疗增收的服务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气功诊疗费、食疗费、体疗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治疗色素斑、多毛症等费用;做双眼皮、对眼、斜视矫治、脱痣、激光美容、除皱、美容按摩、药物蒸汽疗法(热疗)、药浴、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婚育咨询)、医疗鉴定、伤残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验伤费及其他医学鉴定费。

4、各种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范围的药品、以及药用食品、优妆品等。

(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械。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食疗、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失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含陪护床位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6、住院用的脸盆、口盅、药杯、卫生袋等生活用品费。

(六)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和避孕药品及用具费。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疾病普查治疗项目及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费用。

3、各种会议的医药费。

4、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违纪、犯罪等行为,或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伤自残发生的一切费用。

5、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诊、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牙肿、艾滋病等。

6、毒品、麻醉药品或成瘾症。

7、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及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

8、职工出国或赴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9、未经物价、卫生部门批准的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

10、参保人员自行到非定点医院就医以及自行转诊、购药的费用。

11、医院自制药品转外单位使用的药费。

十二、转外就医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参保病人因病住院,本县最高一级定点医院无能力治疗需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生提供病历摘要、转诊理由,科室主任和分管业务院长签字到医保局盖章后方可转院治疗。转院必须遵循转上不转下的原则。其转往外地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先由个人自付10%后,其余部门再按县内定点医疗住院比例报销。报销时必须携带:1、转诊审查表;2、医疗保险证;3、出院小结;4、住院费用一日清单;5、住院费用分类汇总表;6、出院有效发票。转诊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可以冲减个人帐户。

十三、哪些条件可转往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答:1、经本地最高级别医院多次检查会诊未确诊的疑难病症。2、病人病情严重而当地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先进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十四、如何办理异地居住人员就医其费用怎样报销?

答:异地安置或长期居住的退休(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异地安置或长期居住的退休(职)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居住地乡镇以上单位出具证明,由其所在单位填写《保康县异地安置(居住)人员基本医疗费定额包干申报花名册》,到县医疗保险机构办理备案手续;2、凡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3、符合上述规定,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实行定额管理。其标准如下:1、居住地为国家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标准为2080元和1760元;2、居住地为地区级城市的标准为1840元和1550元;3、居住地为县级地区的标准不1600元和1340元;4、居住地区乡镇以下的地区标准为1360元和1140元。在1个结算年度内,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上述标准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门诊就医或药店购药费用一律从个人帐户扣除。住院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后再到医保局报销。报销时必须携带下列资料:1、相关的审批表、备案表;2、乡镇以上公办医疗的有效单据(收费清单);3、出院小结;4、住院病历或医嘱;5、住院费用一日清单。

十五、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有谁负担?

答:根据保政办发[2001]77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职工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原资金渠道列支。

1、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外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助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即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3、《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颁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工伤职险条例》第1条规定,条例的法定宗旨主要有3个。

一是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病康复。

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4、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门颁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雇主为其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

(3)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工会等。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

(5)检举控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职工承担的相应义务:

(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

(2)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3)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7、为什么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是指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8、我县工伤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根据保政办发[2004]103号文件,保安监字[2005]17号文件县内工矿企业中高危行业(建筑行业、化工企业、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扣5%(从2006年1月1日执行)其它企业缴费费率为2%。

9、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率和数额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10、工伤保险基金有哪些?

工伤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是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适用范围内用人单位都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工伤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收入也要纳入基金中。

11、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有何区别?

工伤保险是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险种之一,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1)保险的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后,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者遗属提供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险。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分解企业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寻求利润变大化。

(2)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3)保险的项目和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订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项目上,它即有一次待遇,也有长期待遇,体现了对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保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险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规的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金融单位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商业保险法调整范围。因此,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是一种商业行为。

13、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序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应认定工伤:(一)在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在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作保险待遇。

15、《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6、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限和时效是如何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自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7、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8、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如何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在书面审核过程中,可以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电话询问有关人员、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作出判断。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并且能够说明自己的主张,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经书面审核后,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不能支持或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劳动保障部门不能据此作出否属于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的,应对申请所涉及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些证据不能采信。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等应当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19、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为什么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全国各地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职工对单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与职工有关的各种文书、文件是由用人单位拟订并由其保管的,如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单等。当职工与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双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往往涉及上述文书、文件。《工伤保险条例》从保护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0、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该如何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只要其所在的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其职工都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受理。

22、《工伤介险条例》对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限和送达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对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和认定决定的送达作了规定,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为自受理工务认定之日起60日内;认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送达;送达对象包括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3、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以及工伤保险方面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也就是说,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的级别。

24、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几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几个等级?

劳动能力障碍分10个等级,最重为1级,最轻为10级,生活自理障碍分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5、职工发生工伤后,具备什么条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都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能力。

26、职工发生工伤后,谁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7、职工对设区的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能否提起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务,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职工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提起诉讼。

28、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和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该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9、谁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都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0、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职工受到伤害的事实,确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疗机构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

3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哪些部门人员组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各部门都是与工作保险工作相关的部门。

3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中国科学院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3、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作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

34、职工治疗工伤如何就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病情平稳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

35、如何支付工伤职工伤病治疗和康复性治疗等相关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包括康复性治疗)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支付项目和途径分别为:(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等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取;(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则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36、工伤职工需安装或者配置人工器官、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费用如何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了身体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影响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7、工伤职工需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的规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须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配置有关辅助器具,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对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供的一些不合理的配置,应当拒绝。违反有关标准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8、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由谁负责?

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3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4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1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0、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6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和。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

41、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9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2、伤残职工被鉴定五至十级的职工因合同期满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距法龄退体不足5年,四年以上如何享受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3、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和供养亲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家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4、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职工费用由谁承担?

对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单位,欠费期间发生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45、用人单位破产清算时,如何提取伤残津贴、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1)伤残津贴按伤残职工当年实际领取的金额为基数并以10%的年递增率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

(2)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以统筹地上年度医疗保险住院职工年人均住院医疗标准预留,30周岁以下的预留30年,年满30周岁的预留25年,年满60岁的预留10年;

(3)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年递增率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10年。

46、职工的供养亲属包括哪些人?

根据劳动保障部2003年9月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的规定,工伤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具体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史弟姐妹。

4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有哪些?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工亡职工父母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48、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应该怎么处罚?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9、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应怎么处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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