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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襄樊市委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试行)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劳动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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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发[2000]25号 |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企业破产工作,切实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和有关法、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企业破产预案 (一)对亏困企业依法实施破产,既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解困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国有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实地战略性调整的有效途径。各有关部门在对国有企业依法实 施破产之前,必须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对企业破产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企业破产的条件严格把关,确保破产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二)拟破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2)企业资产变现或重组方案可行; (3)企业职工再就业安置和一次性补偿安置有保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暂不纳入破产计划。 (三)对拟破产的企业,要周密制订破产预案。破产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 (2)亏损情况说明; (3)债权债务状况; (4)资产处置方案或资产收购意向协议; (5)职工安置渠道及费用标准。 (四)破产预案报经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实施中如因不可预见因素需对方案进行调整变更的,须报经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规范企业破产审批程序 (五)对拟破产企业进入法律程序前的工作实行统一规范,建立健全破产预案的审查制度。破产预案的审查程序是: (1)企业主管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拟破产企业名单,报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归口战线备案。 (2)拟破产企业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职代会形成决议后再履行可关程序。 (3)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破产预案,报经战线审查认可后向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企业破产申请。 (4)市破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拟破产企业的破产条件、资产变现、职工安置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 (5)市破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清算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从企业归口战线,企业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体改、财政、国资、审计、土地、劳动、工商、税务、公 安等部门产生。清算组组长一般由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 (6)市破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破产预案及初步审查意见、清算组建议名单报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7)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同意破产的批复,企业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六)破产预案不完善,职工安置无保膜的,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不予批准。企业破产申请未经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同意破产的批复。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切实做好破产财产的处置工作 (七)企业破产财产要依法严格界定,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式妥善处置。 (1)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不列入破产财产。安置织工后剩余的部分列入市政府设立的破产基金。 (2)企业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而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 (3)破产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视为所欠职工工资列入破产债权。破产企业原已上缴和补交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均应明细到个人,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4)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不列入破产财产。 (5)破产企业的学校、医院等福利性设施, 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 (八)破产财产的处置必须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破产财产在处置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出让底价。以评估价格不能出售的,可以依法变卖。 (九)破产财产应通过产权交易中介机构,以共卖或者招标方式依法实行转让。对拍卖或招标不成的,可以协议转让。整体接受破产财产和企业职工的,也可通过协议方式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处置破产企业的财产,须报经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十)职工安置是企业破产工作的难点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采取转岗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多种形式,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十一)破产企业职工以转岗再就业为主要安置形式,对自愿自谋职业的职工也可以采取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办法进行安置。 (十二)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按如下标准提取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 (1)在职职工安置费按不高于市统计局发布的市直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提; (2)离退休职工医疗统筹费用按不高于市劳动局确认的市直企业离退休职工上年平均医疗费的10倍计提; (3)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按每人每月223.26元计提(基本生活费156元,社会保险费67.26元)。 (十三)对自愿自谋职业而要求破产企业给予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由其本人向清算组写出书面申请,经清算组确认后,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标准由平均工资和工龄等因素确定.具体计算办法是:一次性安置费=市直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十市直企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x工龄。给予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十四)企业破产后,未自谋职业的职工按失业人员管理,并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五)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和医疗费管理在社区服务体系建立之前,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重组后的企业负责。社区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之后,交由社区服务机构管理。 (十六)宣告破产的企业,已不存在干部与职工身份的界限,在执行企业破产政策中应一视同仁,不得区别对待。 企业破产后,其职工(包括下岗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清算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 (十七)企业宣告破产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在本人申请并补交社会保险费后,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十八)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破产企业职工已缴购房款但房改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破产清算组应安排专人负责办理职工房产证手续,房改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 (二十)支持破产企业职工利用破产企业财产组建符合产业政策的新企业。职工可用安置费作为股金入股,组键股份合作制企业,重新组织生产。以此方式进行破产重组的,享受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保障破产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十一)破产企业清算期间,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每人每月156元发放,从清算费用中支付。破产财产变现前,职工基本生活费由清算组申请劳动部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中借支,但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待财产变现后足额归还。破产基金建立后,清算组可从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借支。 (二十二)破产企业清算期间,原社会对职工救济渠道不变,直至破产终结。破产企业的房改资金由房改部门足额退还给企业。 (二十三)破产企业清算期间,清算组应积极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确保企业职工的稳定。 (二十四)破产企业清算期间,有关单位不得对破产企业停止供电、供水,清算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清算组足额支付。 (二十五)破产企业应采取招标的方式聘请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资产拍卖等中介机构,并由清算组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破产企业指定中介机构,强行提供服务。 (二十六)对哄抢、偷盗破产企业财产,围攻、殴打清算组成员、留守人员、聘用人员的责任人,以及故意聚众闹事、干扰生产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七)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有利于破产企业财产变现和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职工就业安置和社会稳定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攻策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资产变现重组方式,推动破产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八)鼓励市内外企业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对收购后继续组织生产和利用破产企业土地直接进行房地产开发及其它商业开发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墙革基金、城市建设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房屋交易综合服务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拆迁管理费; (2)免收占道费、绿化补偿费、绿化延误费、绿地临时占用费、环保监测服务费、施工许可证费、土地登记费;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依率计征,先征后返;(4)免收规划设计费、地籍测绘费、土地评估费、规划测量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投资许可证工本费及挂牌费、规范建设许可证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 (5)破产企业在资产变现和破产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供电、供水、通信设施等过户手续及工商、税务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只收工本费。上述优惠政策,由清算组提出申请,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由有关部门予以办理。 (二十九)市政府设立破产基金,以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出售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收入,用于支付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和向破产企业职工借支生活费。安置职工后多余部分由政府收回,划入基金专户。对破产企业暂时出售不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予以收购储备。破产基金在财政开设帐户,由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使用。 七、强化对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对亏困企业实施破产,是关系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要在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下进行。 (三十一)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全市企业破产工作; (2)审查批准企业主管部门提 出的破产申请和企业破产预案; (3)研究制定全市企业破产相关政策; (4)协调处理企业破产中的有关问题; (5)监督、查处和纠正企业破产中不规范的做法。 (三十二)建立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可随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十三)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一致,为企业破产搞好服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我市以前所发文件有与此相悖的,以本《意见》为准。市属集体企业的破产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破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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