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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作者:劳动局    政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2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照法定职权,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权、责任分解、界定到局属各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细化执法目标,明晰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并通过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以保障其实施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或依法受委托执法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本局法规股按其权限,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职权和责任

    第八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主体机关,综合管理全县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局属各执法单位履行并承担具体行政执法责任。局行政执法单位有劳动保障监察股、法规基金监督股、培训股、劳动工资股、劳动争议仲裁股、社会保险股以及局依法委托执法的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就业管理局、医疗保险管理局和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行政执法的共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股行使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权。其主要执法依据:《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等。

    执法职权:1、组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全县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依法查处本县境内各类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和劳动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承办局各执法单位移交的须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执法责任:1、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2、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3、对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理)罚决定前,应经局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核;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4、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法规基金监督股行使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监督管理权。其主要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执法职权:1、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监督检查;2、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案件;3、组织听证。4、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5、受理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投诉举报,查处重大违纪案件;6、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7、认定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机构的资格;8、审查本级有关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确认、审批事项。

    执法责任: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最长不超过60日。2、每年进行一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3、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已经受理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培训股行使对全县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和公共、社会职业培训、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权。其主要执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执法职权:1、对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行政许可。2、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和考评人员资格审批。3、对设立技工学校行政许可。4、对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认定。5、负责全县职业培训广告审核和职业资格鉴定。

    执法责任:1、对行政许可事项,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由本级审批的20日内作出决定;由上级审批的,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2、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决定前,应经局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核。3、初级职业资格鉴定自受理之日起 20日内鉴定、发证;中级以上职业资格鉴定在20日内审查上报。4、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股行使对全县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监督检查权。其主要执法依据:《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执法职权:负责对全县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签证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执法责任:1、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合法性审核结论;2、自收到劳动合同文本之日起7日内完成鉴证。3、鉴证劳动合同时,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股并行使对全县社会保险监督管理权。其主要执法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执法职权:1、依法确定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补充保险征缴费率和缴费工资基数。2、认定和审批职工退休条件。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审批。4、职工工伤认定、伤残等级、护理等级鉴定。5、非因工伤残或疾病劳动能力鉴定。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7、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8、死亡职工丧葬、抚恤待遇审批。

    执法责任:1、对行政审批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由本级审批的,20日内依法作出决定;由上级审批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2、行政审批事项在决定前,应经局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核。3、实施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     劳动工资股行使对全县劳动力市场、企业劳动定额和工资分配监督管理权。其主要执法依据:《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    

    执法职权:1、拟定发布地方劳动定额标准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2、负责文艺、体育单位特招许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许可、经济性裁员方案审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以及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职业中介机构许可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3、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经营者年薪审批。4、审批企业破产、改制时的职工安置方案。5、负责政策性安置工作。6、依法对企业劳动力管理、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执法责任:1、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由本级审批的,20日内依法作出规定;由上级审批的,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在决定前,应经局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核。3、实施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局受劳动保障局委托,行使对全县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待遇核定权。主要执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等。

    执法职权:1、对参保对象退休待遇核定及其丧葬抚恤待遇核准和拨付。2、对全县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参保、缴费和退离人员待遇领取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稽核。

    执法责任:1、每年对养老金领取人生存情况和待遇领取情况稽核一次。2、待遇核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丧葬抚恤待遇拨付,从核准之日起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管理局受劳动保障局委托,行使对全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对象待遇核定和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监督管理权。其主要执法依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

    执法职权:1、对全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对象相关待遇审核并按规定支付。2、负责对定点医院、药店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并上报。3、对已批准的定点院、店医政药政实施监督管理。

    执法责任:1、定期对定点院、店执行就诊、诊疗项目、药品管理、费用给付实施稽核。2、零星报销费用审核支付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3、转院就诊审批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劳动就业管理局受劳动保障局委托,行使对全县失业保险参保对象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权。其主要执法依据:《失业保险条例》、《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等。

    执法职权:1、负责对参保对象失业待遇的核定并对享受对象不定期稽核。2、负责贯彻落实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执法责任:1、按规定受理失业登记,核定享受失业救济金标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2、不定期对享受失业救济对象实施稽核。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受劳动保障局委托,行使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稽核权。其主要执法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三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执法职权:1、对参保单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2、稽核单位提供的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3、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4、依照规定核拨社会保险待遇。5、负责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执法责任: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2、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的,在年度申报核定结束后,每月应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10个工作日内和向地税机关传递。3、社会保险稽核,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于稽核前3日通知被稽核单位;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有违法行为的,应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单位送达《稽核意见书》。4、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5、对财政拨付的社会保险基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

    第十九条   县劳动保障局依法以书面形式对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行政执法委托,被委托的单位应严格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和期限内开展执法活动,并对委托单位负责。

    第三章    执法责任人及其主要职责

    第二十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首长负责制。

    局长是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法队伍的建设;指导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向上级机关报告本机关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副局长是所分管单位开展执法工作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局长领导分管单位执法工作的开展,并及时向局长报告分管单位的执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执法单位的负责人是直接执法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完成执法任务,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本单位执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执法岗位的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正确执行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对自己所承担的执法任务和承办案件负责。

    第二十四条    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担的执法任务应当负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由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四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执法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将本单位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明确其执法职责、执法内容和执法权限。

    第二十六条    各执法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公开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情况。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拖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审批、许可、收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劳动保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失职或越权。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执法程序合法;

    (四)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五)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执法能力、业务知识、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精通本岗位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循私枉法;

    (二)贪污受贿;

    (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证据;

    (四)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当事人利益;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六)假公济私、打击报复;

    (七)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商业)秘密;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局法规基金监督股具体承担各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做出前,承办单位应将案卷送法规基金监督股审核,依法需举行听证的,由法规基金监督股组织听证会,并对送审或听证的案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听证报告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定应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作出决定或制发之日起十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中形成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材料应当立卷归档,专人管理,以备监督。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第三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每年应将负责贯彻实施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向局法规基金监督股做书面通报。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本局按年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局纪检监察室、人事股应将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人员执法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分别作为创建文明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一)本规定所确定的各执法岗位、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结案率、准确率;

    (三)行政许可、审批审核行为实施情况及准确率;

    (四)行政收费是否执行规定项目和标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情况;

    (六)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宣传及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学习情况;

    (七)有无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

    (八)当事人对各行政执法单位具体行政行为提请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情况及维持率;

    (九)行政执法资料的立卷归档情况;

    (十)应当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经考核,对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经过考评确认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执法单位及负责人、具体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直至追究过错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考核发现有过失或故意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法规基金监督股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执行。

      

    政务录入:劳动局    责任编辑: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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