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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办法
作者:劳动局    政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2

 

保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根据《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8]39号)及《保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保政发[2008]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医保,按本办法申报登记、缴费。具体对象包括: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三)低收入家庭60周岁及以上老人;

(四)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也可申请参加居民医保。

第三条  乡镇政府和社区、学校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并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参保居民医保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0 1日至1220日,缴费次年的1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相关待遇。2008年启动时缴纳参保当月至200912月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保相关待遇。

新生儿可在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居民医保费,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五条  城镇居民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如实填写《保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在校学生(低保家庭学生除外)在学校领取《申请表》,在老师或监护人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由本人(初中及以下的小学生由其监护人)核准签字后交由所在学校统一申报登记,学校将汇总的《申请表》和学生参保电子信息数据、2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交学校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打印《保康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表》,再将此表反馈给学校。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户籍不在本县的在校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二)城镇低保对象(含低保家庭学生)凭《保康县社会救助证》,以家庭为单位向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参保。参保时应认真填写《申请表》,同时交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及2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低保对象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重度残疾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参保。参保时应认真填写《申请表》,同时交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及2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普通居民(含学龄前儿童)由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出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学龄前儿童不提供照片),并认真填写《申请表》。符合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人,且未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须由社区提供低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证明。具体缴费标准为:

1、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缴纳90元;

2、普通居民(包括非在校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50元;

3、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纳30元;

4、户籍不在本县的外来居住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40元。

(四)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保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缴费单》,做为首次缴费凭据。

第六条   城镇居民分别按下列方式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一)在校学生缴费方式

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后,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保康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表》,地税部门指派专人到学校收取医疗保险费。征收结束后,学校将打印的《保康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表》与地税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一并公示,公示期7天。

(二)社区居民缴费方式

参保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缴费,由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凭地税部门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集中到指定的代征银行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对收缴的医疗费,定期划缴国库。

1、地税部门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其代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首次参保时,参保居民持《保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缴费单》(以后每年缴费凭《保康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到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缴费,并给缴费人开具《湖北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第七条  证件办理。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在完成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后,由所在社区办理《保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在校生在缴纳居民医保费后,由学校到所属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办理《保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学校统一发放。

其他参保居民在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凭缴费单据到参保社区办理《保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办证结束后,由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到医保局审验。

第八条  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对象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身份、居住地无变化的应在每年的101日到1220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续保申报登记,方可享受次年医保待遇;身份、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所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已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参保居民,若出现参军、户籍迁移、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等手续。如上述情形发生在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需从居民医保转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到当年1231日止。

参保居民未按规定缴费的,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政务录入:劳动局    责任编辑: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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