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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关于《保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起草过程和主要政策要点的说明
作者:劳动局    政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3

 

关于《保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起草过程和主要政策要点的说明

 

今年,襄樊市被国务院确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试点城市之一,我县随之成为试点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依据《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8]39号,县政府委托我局起草了《保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草案)。根据县政府的安排,现在我对《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过程及主要政策要点做如下说明: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今年2月,省政府明确要求各新增试点城市必须在6月底前启动实施,年底实际登记参保率达到50%以上。为了贯彻国务院和全省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好此项惠民政策,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为保证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科学合理,切实满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我们在遵循《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和《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8]39号)的基础上,开始了城镇居民医保启动的前期准备及《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一是周密安排,高位推进。省、市会议结束后,我县立即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一把手和各乡镇党委书记、镇长为成员单位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王县长先后两次亲自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组建了工作专班。形成了上有人管,下有人抓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既是今年县政府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也是医疗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涉及到宣传发动,资金筹措,细则制定,申报登记,就医管理,社区平台建设,经办能力建设等项工作,各环节必须环环紧扣,才能确保不出纰漏。我们充分给合本县实际,创新方法,制定符合县情的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月,落实到天,一步一个脚印抓落实。三是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城镇居民既不属于城镇职工,又非农村农民,特点是分布广,统计难度大,资金筹措上采取中央、省补助,地方财政配套和个人缴费相结合,人群不同,补助标准不同,为了掌握各类人群,做到及时上报,在县财政、公安、民政、残联、教育、统计等部门的大力配合与支持下,初步摸清了我县城镇居民底数,按要求进行了分类汇总。四是认真分析测算,拟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指标,为草拟实施细则打好了基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照高于“新农合”,低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原则确定筹资标准及待遇支付水平。一方面从3月底至420专班人员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政策中的相关指标进行了反复测算分析,并对以前已发生的住院费用随机抽样30名住院人员分别按城镇职工、“新农合”、城镇居民三种计算方法进行比较;另一方面,在城关2个较大的社区,分别选择按高、中、低不同家庭收入,对资金筹措标准、待遇享受、缴费方式、就医选择等开展了100多人的问卷调查,通过随机抽样测算问卷调查,参考襄樊市筹资标准水平,拟定城镇居民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指标。五是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实施细则》初稿出来后,我们召开了各级各类人员的座谈会,反复组织座谈讨论。先后组织召开了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城镇居民代表、定点医疗机构代表等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听取了社会各界对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数易其稿,从而形成了《实施细则》草案。六是呈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实施细则》的初稿形成后,我们及时报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提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从而最终确定了我县《实施细则》的正式文件。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政策要点

我县《实施细则》把握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医疗;二是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坚持政府财政补助和居民个人缴费相结合;四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五是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六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大家在了解这些原则的基础上,要把握好政策要点,具体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筹资水平和补助标准

合理确定缴费标准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能否顺利实施与健康运行的关键。国务院、省、市政府在试点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总的原则是低水平起步。如果筹资标准过高,超过城镇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会造成多数居民因缴不起费而不能参保;如果筹资标准过低,导致筹资不足,又难以有效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使制度缺乏吸引力。为此,在筹资标准的确定上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低进低出,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二是在省、市确定筹资标准范围内参照市内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周边县、市的筹资标准。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我县的筹资标准,即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

对于参保人员的补助办法及标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在合理确定城镇居民的筹资水平后,政府对没有稳定收入的居民医保按照不同人群给予适当补助,既体现了政府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心,也有利于引导和鼓励广大城镇居民参保。为此,《实施细则》确定的各类人群缴费和政府补助的标准为:未成年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0元,个人缴纳30元;一般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0元,个人缴纳15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50元,个人缴纳9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再缴费。

(二)关于参保范围和参保方式

我县《实施细则》确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本县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实施细则》做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覆盖范围既边界清晰又无缝衔接。真正实现医疗保险的全覆盖,实现人人享有医保的目标。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上,《实施细则》分别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工作。城镇居民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非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不含在校学生)按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二是在校学生的缴费工作,由所在学校为单位统一宣传组织申报登记,地税部门派出专人到学校收缴。

《实施细则》规定:凡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在20087月,在校学生在2008920日前未按照申报缴费的,以后参保时,须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待遇。这主要考虑到:一是督促居民及时参保,尽早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二是避免出现未及时参保而影响医疗保险待遇。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参保居民中断缴费后续保,以续保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续保后第一年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万元,第二年为2万元,第三年恢复正常最高支付限额。旨在提醒居民参保后不要随意断保,保持参保时间的连续性和参保队伍的稳定性。

(三)关于待遇水平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居民的住院、未成年人意外伤害、大病门诊和普通门诊统筹费的支出。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筹资原则,合理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是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医保基金使用上,既要保证居民看病就医的必要支出,又要避免不合理的开支。因此,在确定待遇水平时,我们认真测算,综合考虑筹资水平和居民医疗需求以及家庭的承受能力,按照基金支付比例低于城镇职工医保、高于“新农合”的标准,确定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鉴于此,《实施细则》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年度最高医疗费限额为3万元,城镇居民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也按照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确定了100-700元的起付线和40%-65%的报销比例。对于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提取大额医疗保险费,一个结算年度内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制度,可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有效防止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

对于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待遇问题,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学生虽然属于疾病低发群体,但由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意外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保障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所造成的门诊负担十分必要。所以《实施细则》规定:未成年人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报销50%,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在校学生个人所缴30元全部划入门诊帐户,这是针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而建立的一项特殊医疗待遇,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中具有人性化特点的一项措施。

另外,《实施细则》在重点解决参保居民住院的同时,兼顾了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和普通门诊,体现了医疗保险普惠性的原则。特别是门诊特殊病种规定了六种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给予报销,如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等。对于普通门诊待遇,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分析,认为目前采取门诊统筹存在以下弊端:一是门诊统筹后,大多数参保人员在短期内无法享受到医保待遇难以体现医疗保险的普惠性。二是如果参保人员长期缴费,不能享受到相应的医保待遇,势必影响参保对象的积极性,不利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三是目前县级无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参保对象居住分散,门诊统筹管理难度较大。因此,我们对门诊普通医疗采取以家庭为单位建立门诊个人帐户,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帐户,在家庭内部可调剂使用,可以较好地体现居民医保的普惠性,可以把有限的门诊基金用到真正需要门诊治疗的居民身上。

(四)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实施细则》规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参保对象的医疗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这主要是便于各项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措施的相互衔接,提高公共管理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同时城镇居民也有着不同于城镇职工的特点,如人员结构复杂、组织化程度低等。因此《实施细则》强调:一是建立健全社会服务平台。城镇居民参保没有单位可依托,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是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政策咨询、就医管理的基础平台。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组织和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的作用,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现对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医疗费用报销的优质便捷服务。二是严格基金管理和监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要确保个人缴费应收尽收,政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各位领导、同志们,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牵头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我们深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在此,我也代表劳动保障部门在这里表个态:一是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工作整体协调推进,从而形成工作合力,大力宣传并组织动员群众参保;二是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借这次机遇加快完善信息网络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强化服务意识。要尽快建立完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强化人员培训,以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三是要不断完善政策,创新工作方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新业务,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比如如何合理确定基金结余和保障水平的平衡点,如何扩大受益面的问题,如何尽快组织城镇居民参保,如何衔接登记缴费环节、方便城镇居民的参保缴费等。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必须有新的思路、新的举措。我们将结合县情,将以前成功的工作经验借鉴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工作中来,并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打造工作亮点,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谢谢大家!

 

起草过程和主要政策要点的说明

 

今年,襄樊市被国务院确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试点城市之一,我县随之成为试点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依据《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8]39号,县政府委托我局起草了《保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草案)。根据县政府的安排,现在我对《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过程及主要政策要点做如下说明: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今年2月,省政府明确要求各新增试点城市必须在6月底前启动实施,年底实际登记参保率达到50%以上。为了贯彻国务院和全省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好此项惠民政策,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为保证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科学合理,切实满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我们在遵循《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和《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8]39号)的基础上,开始了城镇居民医保启动的前期准备及《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一是周密安排,高位推进。省、市会议结束后,我县立即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一把手和各乡镇党委书记、镇长为成员单位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王县长先后两次亲自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组建了工作专班。形成了上有人管,下有人抓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既是今年县政府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也是医疗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涉及到宣传发动,资金筹措,细则制定,申报登记,就医管理,社区平台建设,经办能力建设等项工作,各环节必须环环紧扣,才能确保不出纰漏。我们充分给合本县实际,创新方法,制定符合县情的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月,落实到天,一步一个脚印抓落实。三是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城镇居民既不属于城镇职工,又非农村农民,特点是分布广,统计难度大,资金筹措上采取中央、省补助,地方财政配套和个人缴费相结合,人群不同,补助标准不同,为了掌握各类人群,做到及时上报,在县财政、公安、民政、残联、教育、统计等部门的大力配合与支持下,初步摸清了我县城镇居民底数,按要求进行了分类汇总。四是认真分析测算,拟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指标,为草拟实施细则打好了基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照高于“新农合”,低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原则确定筹资标准及待遇支付水平。一方面从3月底至420专班人员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政策中的相关指标进行了反复测算分析,并对以前已发生的住院费用随机抽样30名住院人员分别按城镇职工、“新农合”、城镇居民三种计算方法进行比较;另一方面,在城关2个较大的社区,分别选择按高、中、低不同家庭收入,对资金筹措标准、待遇享受、缴费方式、就医选择等开展了100多人的问卷调查,通过随机抽样测算问卷调查,参考襄樊市筹资标准水平,拟定城镇居民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指标。五是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实施细则》初稿出来后,我们召开了各级各类人员的座谈会,反复组织座谈讨论。先后组织召开了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城镇居民代表、定点医疗机构代表等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听取了社会各界对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数易其稿,从而形成了《实施细则》草案。六是呈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实施细则》的初稿形成后,我们及时报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提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从而最终确定了我县《实施细则》的正式文件。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政策要点

我县《实施细则》把握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医疗;二是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坚持政府财政补助和居民个人缴费相结合;四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五是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六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大家在了解这些原则的基础上,要把握好政策要点,具体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筹资水平和补助标准

合理确定缴费标准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能否顺利实施与健康运行的关键。国务院、省、市政府在试点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总的原则是低水平起步。如果筹资标准过高,超过城镇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会造成多数居民因缴不起费而不能参保;如果筹资标准过低,导致筹资不足,又难以有效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使制度缺乏吸引力。为此,在筹资标准的确定上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低进低出,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二是在省、市确定筹资标准范围内参照市内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周边县、市的筹资标准。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我县的筹资标准,即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

对于参保人员的补助办法及标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在合理确定城镇居民的筹资水平后,政府对没有稳定收入的居民医保按照不同人群给予适当补助,既体现了政府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心,也有利于引导和鼓励广大城镇居民参保。为此,《实施细则》确定的各类人群缴费和政府补助的标准为:未成年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0元,个人缴纳30元;一般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0元,个人缴纳15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50元,个人缴纳9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再缴费。

(二)关于参保范围和参保方式

我县《实施细则》确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本县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实施细则》做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覆盖范围既边界清晰又无缝衔接。真正实现医疗保险的全覆盖,实现人人享有医保的目标。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上,《实施细则》分别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工作。城镇居民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非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不含在校学生)按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二是在校学生的缴费工作,由所在学校为单位统一宣传组织申报登记,地税部门派出专人到学校收缴。

《实施细则》规定:凡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在20087月,在校学生在2008920日前未按照申报缴费的,以后参保时,须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待遇。这主要考虑到:一是督促居民及时参保,尽早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二是避免出现未及时参保而影响医疗保险待遇。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参保居民中断缴费后续保,以续保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续保后第一年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万元,第二年为2万元,第三年恢复正常最高支付限额。旨在提醒居民参保后不要随意断保,保持参保时间的连续性和参保队伍的稳定性。

(三)关于待遇水平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居民的住院、未成年人意外伤害、大病门诊和普通门诊统筹费的支出。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筹资原则,合理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是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医保基金使用上,既要保证居民看病就医的必要支出,又要避免不合理的开支。因此,在确定待遇水平时,我们认真测算,综合考虑筹资水平和居民医疗需求以及家庭的承受能力,按照基金支付比例低于城镇职工医保、高于“新农合”的标准,确定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鉴于此,《实施细则》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年度最高医疗费限额为3万元,城镇居民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也按照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确定了100-700元的起付线和40%-65%的报销比例。对于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提取大额医疗保险费,一个结算年度内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制度,可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有效防止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

对于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待遇问题,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学生虽然属于疾病低发群体,但由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意外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保障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所造成的门诊负担十分必要。所以《实施细则》规定:未成年人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报销50%,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在校学生个人所缴30元全部划入门诊帐户,这是针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而建立的一项特殊医疗待遇,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中具有人性化特点的一项措施。

另外,《实施细则》在重点解决参保居民住院的同时,兼顾了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和普通门诊,体现了医疗保险普惠性的原则。特别是门诊特殊病种规定了六种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给予报销,如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等。对于普通门诊待遇,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分析,认为目前采取门诊统筹存在以下弊端:一是门诊统筹后,大多数参保人员在短期内无法享受到医保待遇难以体现医疗保险的普惠性。二是如果参保人员长期缴费,不能享受到相应的医保待遇,势必影响参保对象的积极性,不利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三是目前县级无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参保对象居住分散,门诊统筹管理难度较大。因此,我们对门诊普通医疗采取以家庭为单位建立门诊个人帐户,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帐户,在家庭内部可调剂使用,可以较好地体现居民医保的普惠性,可以把有限的门诊基金用到真正需要门诊治疗的居民身上。

(四)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实施细则》规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参保对象的医疗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这主要是便于各项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措施的相互衔接,提高公共管理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同时城镇居民也有着不同于城镇职工的特点,如人员结构复杂、组织化程度低等。因此《实施细则》强调:一是建立健全社会服务平台。城镇居民参保没有单位可依托,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是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政策咨询、就医管理的基础平台。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组织和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的作用,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现对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医疗费用报销的优质便捷服务。二是严格基金管理和监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要确保个人缴费应收尽收,政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各位领导、同志们,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牵头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我们深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在此,我也代表劳动保障部门在这里表个态:一是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工作整体协调推进,从而形成工作合力,大力宣传并组织动员群众参保;二是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借这次机遇加快完善信息网络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强化服务意识。要尽快建立完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强化人员培训,以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三是要不断完善政策,创新工作方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新业务,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比如如何合理确定基金结余和保障水平的平衡点,如何扩大受益面的问题,如何尽快组织城镇居民参保,如何衔接登记缴费环节、方便城镇居民的参保缴费等。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必须有新的思路、新的举措。我们将结合县情,将以前成功的工作经验借鉴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工作中来,并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打造工作亮点,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政务录入:劳动局    责任编辑: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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